[2002-05-30] 紀律聆訊已精減時間 放大圖片
黃偉雄稱如士氣高逾半數即辭職
【本報訊】透過簡化程序,特區政府已經縮短了處理公務員紀律聆訊個案所需的時間。不過,當局認為每個個案的複雜程度不同,故指定紀律研訊需時多久並不可行。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昨日在立法會上以書面回覆議員李家祥提問時表示:當局已經在前年四月成立了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集中處理所有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辦理的紀律處分個案。由於秘書處採用簡化了的程序,處理個案的時間已逐漸縮短。過去,需要進行聆訊的個案平均需時七至十八個月完成。但自秘書處成立以來,處理聆訊個案所需時間部分已縮短三成即三個月以上,很多個案均可在五至十五個月內完成。在上年度,秘書處審結了一百一十二宗個案,當中超過八成是在一年內完成的。
他指出:在前年度,有二百三十一宗涉及停職的個案審結,完成紀律程序的時間平均約為九個半月。其中需時最長的一宗個案約二十個月,主要原因是案情複雜,包括:有關人員在其所作陳述內所援引的法律依據帶來冗長的爭議;大量證明文件須予整理;以及需要審議眾多證人的證供。
至於公務員被停職的問題,王永平指大部分被停職公務員都涉嫌干犯性質和程度嚴重的刑事罪行或違紀行為,如果讓他們在未裁定無罪之前繼續執行職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截至今年三月底一百零一名被停職人員中,有七成最終被免職;由前年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一百九十三名公務員經過紀律程序後遭撤職或被迫令退休,至今仍未有任何人員經司法複核後獲得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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