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11] 港澳居民赴台可落地簽證
【本報訊】據台灣「內政部」昨天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修正案,放寬港澳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天(即落地簽證)的對象,未來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港澳居民,第一次赴台灣旅遊就可以辦理落地簽證,這項規定自十二日開始實施。
此外,以往港澳居民申請落地簽證辦理通關查驗時,需持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以及護照有效期間必須達六個月以上。對此,台灣「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說,這項規定也將予以簡化,今後都以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門特區護照,以及訂妥機船位的回程或離境機船票辦理,申請表格也免貼照片。
台灣當局表示,這些措施主要是為落實台灣對港澳的政策並吸引更多的港澳居民及其眷屬來台旅遊。以往港澳居民必須要曾經來過台灣才能辦理落地簽,現在則增列在港、澳出生的居民也可申請十四天的臨時入境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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