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24] 深半數私企慣拖工資
【本報實習記者徐超深圳二十三日電】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深圳正在積極制定專門的《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草案現向社會公佈,以聽取各方建議和意見。該條例將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料於下半年頒佈實施。這是內地繼珠海後第二個大城市為「工資支付」專門立法。
七成勞資糾紛因欠工資
深圳今年來企業欠薪愈演愈烈,成為中國大陸勞資糾紛最嚴重的城市。據悉,七成在深圳發生的勞資糾紛都是由拖欠工資引起的:二○○一年一月至十一月,深圳市勞動局接到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七起投訴,比二○○○年同期增長了百分之四十八,其中百分之四十二的案例和拖欠工資有關,深圳有一半左右的私營企業——包括外資和海外所有的公司均有拖欠員工工資的習慣。
據悉,該條例對支付工資的形式與時間、加班工資支付、假期休息日工資支付、其他工資支付(如社會活動)等都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條例還明確了用人單位違反該條例所要負的法律責任。條例對「拖欠工資」也作出了明確界定:「即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工資支付周期滿後五日內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員工工資的行為。」
該條例適用於深圳市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也適用於深圳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深圳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嚴厲處罰無故拖欠工資
對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條例》草案規定了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即時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支付相當於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勞動部門規定的限期內拒不支付員工被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的工資的,勞動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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