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4] 香港反恐條例刊憲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政府消息表示,當局將於月內將早前立法會已通過的《反恐條例》中能夠執行的部分先刊憲,令法例正式生效。當中包括表列已被聯合國確認的恐怖分子或組織,有關為恐怖分子提供資金或武器的罪行條文及惡意發放假消息引起恐慌的條文。對於部分須待附屬法例或法院規例通過後才能執行的條文,消息指出,政府已承諾在立法會復會後盡快提交第二階段的反恐立法建議,包括修訂港府也認為「不完善」的第九條,和第五條關於規定行政長官表列非聯合國確認的恐怖分子或組識前,須取得法庭同意的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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