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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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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24] 報道自殺不應煽情 記協發出六項指引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近年來,本港部分傳媒以極大篇幅報道某些自殺事件,引起一些公眾人士的批評,指責傳媒過分渲染。針對這個情況,香港記者協會特別制定了「處理自殺新聞的指引」,以供傳媒界參考。指引指出,編輯和記者應顧及自殺新聞對感情脆弱者的影響,在處理相關新聞時應注意煽情的報道手法會引致模仿效應,不經意地美化自殺會鼓勵其他人認同自殺者的做法,而巨細無遺地描述自殺手法會鼓勵感情脆弱者加以模仿。

 香港記者協會建議,傳媒在報道自殺新聞時,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否則應按下列原則處理:一、新聞工作者應低調處理有關新聞,報章應在內頁刊登有關新聞;電台及電視若要播報有關新聞,必須顧及電子傳媒對公眾的影響力,而把有關新聞安排在非主要新聞時段內播出。二、報道時應避免繪聲繪影地描述自殺的過程和所採用的手法。三、傳媒應避免予人錯誤觀念,尤其是使青少年以為用自殺手法可以一朝成名,故此,應盡量避免刊登報道自殺者的名字和照片。四、須尊重自殺案件中事主家人的隱私,不要雪上加霜,加添他們的傷痛。五、報道個別案件時,不宜簡單將責任歸咎於任何一方;更重要的是深入探討自殺的趨勢和相關的補救方法。六、在報道個別案件時,報章宜同時提供一些防止自殺的輔導機構或服務的資料,如撒瑪利亞會和其他支援機構的聯絡電話和相關資料,以便有需要者尋求其他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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