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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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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30] 港人應盡的憲法義務

 《中國日報》香港版昨日發表社論指出二十三條立法是港人應盡的憲法義務,內容如下:

 拖延五年之久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近來再次炒熱,漸漸成為香港社會矚目的焦點,可以預見的是,支持與反對的雙方必然有一場激烈的較量。

 立法維護國家的統一與安全,是國家主權和意志的體現;而擁護和支持國家安全立法,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憲法義務。這是事關國家根本利益的大事,於公民個人天經地義,於各國政府概莫能外。

 這樣一個並不複雜的法理邏輯,在香港卻被一些似是而非的輿論塗抹得含糊不清,竟致疑懼叢生,爭議不休。把不贊成立法的言論歸結起來無外乎兩種,一曰「不必要」,一曰「不急於」。

 「不必要」論有兩個理據。其一是認為香港現有的法律已經「大致上」包含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禁止的刑事罪行,無須再行專門立法。如果真是這樣,當初《基本法》又何必多此一舉,專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呢!事實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等既有法律,並沒有完整地涵蓋二十三條所列的七種行為,如「分裂國家」一項就沒有提及。「不必要」論的另一個理據是,香港回歸五年,並沒有發生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政府的行為,立法實施二十三條沒有針對性。我們姑且不去理論五年來香港是否真的沒有發生此類行為,只想問一個簡單的道理:如果一條新建的高速公路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以不理會交通規則?法律是懲治的准繩,更是防範的手段,法制完備與罪孽橫行從來就是不共戴天的。

 「不急於」論緣於這樣一種推斷:港人對二十三條立法憂心忡忡,擔心基本人權受到侵害,應待市民「心安」再立法。因此,二十三條立法不能有時間表,需要「長期諮詢」。那麼,「心安」如何定義?「長期」有無界線?論者沒說清,也不願說清。其實,「不急於」的結果,就是無限期地拖下去,把二十三條拖得不了了之為止。因為在香港這樣多元化的社會,一件事要人人滿意、人人贊成幾乎是不可能的。中央和特區的官員都一再申明,立法實施二十三條只是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分子,絕不是針對廣大市民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和言論自由不會因此受到損害。相反,二十三條遲遲不能立法實施,一旦出事危及香港和國家的安定,才真的會傷害港人的福祉。

 錢其琛副總理在接受香港記者採訪時,談及二十三條立法,其要點有四:第一,必須立法;第二,港人不必擔心立法會限制自由;第三,立法的要義在於明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第四,讓特區自行立法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充分信任。作為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家領導人,一言九鼎,港人應該從中明了自己作為國家主人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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