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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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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6]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已是時候

■葉上揚

 民主黨主席李柱銘,一再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廿三條有關顛覆和分裂國家,以及煽動叛亂等罪行,進行本地立法,他所強調的理由是香港回歸五年多來,並未見有人搞顛覆、搞分裂國家的活動,也未見有人鼓吹叛亂,鼓吹台獨、藏獨、疆獨等等,所以特區政府根本無須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云云。

 李柱銘所持理據的脆弱性和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香港回歸五年多來,社會穩定,人心穩定,沒有出現過什麼大亂子,更無發生過什麼顛覆和分裂國家,或煽動社會暴亂的惡性事件,確是事實,但這是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始終不渝地貫徹和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的結果,也是特區政府堅持《基本法》,依法施政,依法治港,以及廣大香港市民愛國愛港,遵紀守法,維護法制尊嚴,體現「法治精神」的結果。特區政府五年多來之所以沒有就《基本法》第廿三條匆匆立法,就是因為考慮到了上述種種的特殊性,但這些都不能否定就《基本法》第廿三條進行本地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為無需立法的理由。

香港特區的一項重大責任

 第一,特區就《基本法》第廿三條自行立法,是《基本法》內一項重要規定,也是《基本法》賦予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一項重要的憲法責任和義務,是必須堅決貫徹和執行的,不應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遲遲不予立法,或者否定立法的必要性,實際上便是違反了《基本法》和否定了《基本法》。眾所周知,《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是不准違反,更不容否定的,不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是絕對不可能和絕對不允許的,或遲或早,只是時機的選擇而已。

立法宗旨之一是「預防」

 第二,如果李柱銘的理據,可以成為理由的話,那麼,香港並沒有發生過國際恐怖主義的襲擊事件,是否就可以依此而無須制定《反恐怖法》?香港特區的人權狀況一貫良好,特區市民的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且得到了國際間的公認和讚賞,特區是否亦可以依此再無須確認和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其實,李柱銘作為一個資深大律師,無理由不清楚,一些屬於「預防性」的法律,包括《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在內,其立法的宗旨,就是在於「預防」二字,今天沒有發生的事,不等於明天不會發生,即所謂防患於未然,以防萬一;最好是有備而無患,防而備用,針對的當然不是那些善良守法的公民。不然,要待事情真的發生之後,才來立法的話,這種「賊過閂門」的做法,豈非要特區付出沉重的代價?

維護國家安全舉世皆然

 第三,就《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立法絕對好過不立法,早立法絕對好過遲立法。事實上全世界各國(地區),都有這些預防性的法律,有了清晰的法律條文,也就有了明確的是非界�齱A哪些事可以做或不可做,人們一目了然,有法可依,不會誤中「副車」,更不易被少數一些存心不良的壞分子所誤導、所誘騙,而走上犯罪的歧路,抱恨終身且拖累親人,這有什麼不好?那些反對立法,認為無須立法的人,絕大部分是由於誤解而來,對立法的原意和宗旨有所誤解,將言論自由與以言入罪混為一談的緣故,其實,立法決不會妨礙言論自由,反而更可保障言論自由;立法也決不會以言入罪,相反而有一條可供依據的底�齱C至於李大狀一類之人,之所以口口聲聲反對立法,則是另外一回事,別有用心,已是盡人皆知,畫公仔又何必畫出腸呢?

 特區成立五年多來,現在才�忖漺N《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規定進行立法,有人認為已經遲了一些,亦有人認為時機恰當和成熟,但無論如何,是不容再拖的了,再拖下去就是不負責任,須知廣大善良守法的市民,是支持政府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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