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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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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6] 二十三條立法已是適當時機

■新界社團聯會

 特區政府已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展開系列的工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特區政府應就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自行立法」。鑒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簡單的一個「應」字,已道明了立法的必然性。「立」與「不立」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只是出於維護「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中央將立法的時間擇定完全授權給特區政府。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以及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和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等,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根本就不是甚麼世間奇聞。只要不是太孤陋寡聞,都知道世界上任何國家均把國家安全擺在至高無上的位置,視堅守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底線。在各國的刑法法典中均可以找到對「七宗罪」懲處的相應條款,我們看看人們眼中西方的一些自由民主國家,其刑法中有關「七宗罪」的界定及量刑。例如英國;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陰謀顛覆政權、叛逆、投敵、洩密、劫持飛機、鼓動顛覆政權等視為重罪犯,並處以終身懲役。繼而是美國:同樣對煽動、發動、協助或從事反抗美國政權或其法律的叛亂,亦會定刑或處罰。在「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為了本土的安全,布什總統即宣布成立「國土安全部」加緊了對本土安全的控制。除此,尚有日本、蒙古、德國、法國、瑞士等亞歐國家都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進行立法懲治。

 香港五年前回歸祖國懷抱,已成為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賦予特區「自行立法」的權力,這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最大信任與支持。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行政區域,無論是基於維護國家的安全統一,或是保證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責無旁貸的義務和責任。可以說,二十三條一日未立法,《基本法》在香港就不能說是得到全面的落實。

 過去五年,香港處於過渡期,尤其是經濟連續遭受外圍的拖累影響,以致特區政府要將主要的精力,集中在控制政權交接後的社會穩定及應付民生及經濟發展方面,而未能及時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今天第二屆特區政府已組成並展開運作,香港和中央政府經過五年的適應期,雙方已建立了良好的互信互動關係。

 為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為了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建基於法治上,從而令特區的安全與發展、市民的生活與權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本會認為,現在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因為此問題已無藉口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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