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28] 廖長江:新增警權有必要 放大圖片
警方維持秩序常會發生警民衝突,被人質疑警權過大。(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基本法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出爐後,惹起頗多爭議的相信是賦予警隊的調查權力會否過大。特區政府雖建議增加警隊在緊急情況下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但亦強調只可由高級警務人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才能行使。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往往都是在高度機密的情況下進行,警隊若沒有緊急搜查權,調查會遇到困難。
行使須獲高層批准
大律師廖長江表示,據他的初步了解,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和統一的嚴重罪行時,由於行動的機密性,警方調查有實質困難,給予其在緊急情況下加強搜查的權力,無可厚非。但是,政府應該制定一個機制,防止警隊濫用此權力去打壓某些團體。他指出,權力使用時應該得到最高層的警務人員或保安局高層的批准,並在事後向市民交代當時使用權力的目的及緊急性,讓市民明白條例的執行情況。
廖長江又指出,英國也賦予警隊相似的權力,一定要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事後也要交代始末。香港是否要參考英國的經驗,則有商榷餘地,因為中國的確存在一些分裂分子,包括「台獨」、「藏獨」及「疆獨」分子,如果香港不就廿三條立法,法律不清晰,香港有可能成為分裂分子的集散地。而根據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卻未必能夠檢控這些分裂分子在香港的活動,也會令法庭變得政治化,效果並不理想。
港人應承擔道德責任
他強調,現在不是有沒有需要立法的問題,而是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港人作為中國公民,是否應該承擔起道德責任及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的《警隊條例》,警方已有一些基本的調查權力,包括搜查及檢取涉嫌財產等。而《刑事罪行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亦有訂明警方應如何使用搜查令,其中就調查叛逆、煽動及官方機密的罪行的權力,廿三條立法時會予以保留。
現行調查權力不足夠
不過,針對第廿三條罪行的特別性質,現行的調查權力未必足夠應付所需,例如根據普通法,警務人員為制止罪案發生,可在沒有搜查手令的情況下進入私人處所,但在調查罪案方面並沒有緊急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因此政府建議,如果發現有人已經觸犯或正在進行涉及第二十三條的罪行,若不採取行動,可能會失去對調查該罪行有重要作用的證據,令調查受嚴重損害,故高級警務人員應可以行使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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