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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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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30] 論壇.發表自由不會受到威脅

 發表自由和新聞自由是香港這個開明和多元化社會的重要標誌。近日來,香港和其他地方都關注到這些香港人所珍惜的自由,會否因《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立法而受到損害。《諮詢文件》清楚說明了答案是不會的。若然《諮詢文件》的建議獲得採納,香港人會繼續完全享有發表自由。現讓我就每項建議訂立的罪行解釋這點。

■區義國 法律政策專員

叛國罪涵蓋範圍狹窄化

 建議新訂的叛國罪,其涵蓋範圍比現有的罪行更為狹窄,因此沒有對香港人現時所享有的發表自由施加任何新的限制。根據我們的建議,唯一可能以語言文字構成叛國罪的情況就是有人以言論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協助與國家交戰的公敵。舉例來說,如中國與外國交戰,而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為敵人廣播宣傳,該名居民便可被判協助敵人罪名成立。這樣的結果是完全合理的,因此不應令人憂慮。

 建議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兩者都涉及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威嚇使用武力,或作出屬於「嚴重非法手段」定義內的刑事犯罪行為。單純的發表言論和文字不可能構成這些罪行的元素。因此,這不會觸及發表自由。

煽動叛亂罪無礙言論自由

 煽動叛亂罪,確實與言論文字有關,但這些言論和文字必須是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實質罪行;或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此外,與煽動刊物有關的罪行,將只適用於那些相當可能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

 任何人鼓勵或以其他方式逼使另一人干犯某些罪行,而亦有意圖被煽動的人干犯該些罪行,才會構成「煽動」罪。舉例來說,如有人鼓勵另一人協助在交戰中的公敵,而亦有意圖該人會這樣做,這才是煽動他人干犯叛國罪。

 這又怎會影響人們對敏感議題的評論、報道和學術討論呢?我們很難想像到會有任何影響。

 表達意見、報道新聞和進行學術討論,一般情況下,其意圖都不會是鼓勵他人採取行動。即使確有意圖,亦只會是鼓勵他人採取合法的行動。根據建議訂立的新法例,這些情況都不會構成罪行。

 然而,所作的陳述絕不可以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罪,是一項現有的罪行。我們的建議沒有對發表自由施加新的限制。

 雖然現有的法例中沒有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或顛覆的罪名,但屬於觸犯這些罪行的行為,目前大部分都構成煽動叛逆罪,或是現有其中一項的「叛逆性質的罪行」。至於煽動他人——作出屬於「嚴重非法手段」的犯罪行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製造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雖然不構成現有的煽動叛逆罪或「叛逆性質的罪行」,但肯定已干犯其他現有的法律。

具損害性才算觸犯罪行

 至於備受新聞從業員關注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又如何呢?答案也是令人安心的。因為這方面的法律已載於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內,而且基本上沒有改變。這條條例以英國的法例作為依據,用以處理「諜報活動」和「非法披露」罪。

 「諜報活動」涉及的範圍極窄,只涵蓋那些為有損國家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進行的活動,而所涉的資料則是一些對敵人相當可能有用的資料。

 非法披露罪主要影響公務人員和政府承辦商。除非獲得授權,他們不得披露以下四類資料(「受保護資料」)——保安和情報資料;防務資料;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

 就以上最後三類資料而言,所作出的資料披露必須是具損害性的,才算觸犯罪行。《官方機密條例》清楚解釋何謂「具損害性」。例如,披露有關刑事調查的資料如導致犯罪、協助囚犯逃走、或阻礙防止或偵查罪行、或相當可能有這樣的效果,才屬具損害性。除極少的例外情況外,未經授權披露這些資料,並不具損害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只有很少類別資料受保護

 市民或新聞界披露受保護資料,也須屬於以下情況才算觸犯罪行:他們是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將資料披露,以及有關資料是透過非法的披露或託付而落入他們的管有;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受保護的,並且是透過上述途徑落入他們的管有;及就上述首三類資料而言,披露有關資料具損害性,以及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有關資料披露具損害性。

 這些現有的罪行,所涵蓋的範圍極為狹窄,只有很少類別的資料受保護,而且須由法院裁定某些資料是否屬於受保護資料的類別。不論是中央還是香港特區,都不能單憑某份文件被列為「機密」,從而獲得該條條例的保護。

 有些論者要求放寬現行法例,認為如未經授權披露資料的行為「符合公眾利益」,便不該構成罪行,指出一個熱心揭發劣行的人,可能會因有人濫權,而致不獲授權披露一些應予披露的資料。

 不過,這些論點最近給英國上議院裁決的一宗案件所否定。英國上議院的法庭裁定,有關的法例已訂立充分的保障,並且還可透過司法覆核,確保拒絕給予授權的權力沒有被濫用,恰當的披露沒有受到遏制。

 就這方面而言,將現行法例加以延伸的重要建議只有一個,就是把未獲授權下(直接或間接)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作未經授權及具損害性披露的行為列為新訂罪行。有關非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作出未經授權披露的現有保障亦同樣適用於上述新訂的罪行。

 此外,現行條例中以「國際關係」名義保護的「關乎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的事宜」,我們建議把它作出適應化修訂,改為「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資料」。

 以上的建議有充分理由支持,而且建議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新聞界不會造成任何問題。

不接納《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項原則

 有些論者提出,政府的建議應該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一套關於國家安全、發表自由及取得資料的不具約束力的建議。我們的建議符合大部分《約翰內斯堡原則》,但非全部依循。尤其是第六項原則,我們認為不宜依循。該原則訂明,只有在言論有意引發及相當可能引發即時暴力,這樣的言論才可視為危及國家安全而予以懲處。

 我們認為遵從這項原則,會令我們的法律出現不可接受的嚴重漏洞,因為不能涵蓋以下情況煽動他人武裝起來以預備將來發動分裂國家的戰爭;煽動他人非法進入國防電腦系統以令其癱瘓。

 我們不接納第六項原則,這與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致。正如著名的人權評論家桑德拉.高利華指出:「部分《約翰內斯堡原則》對發表自由的保障高於在國際間廣被接納的標準。」

 我們的底線是有關建議不會對人們現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或新聞自由有任何重大的影響。在我們進行諮詢的過程中,我們衷心希望各界人士,包括新聞界,能夠提供意見。如仍有任何地方需要關注,政府會認真留意。我們的共同目標是維護香港的發表自由;只要我們攜手合作,這個目標定可達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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