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3] 維護確立香港政制的三項原則
■曾 彥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維護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政治基石與體制保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先生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全國人大所作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出了確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三項指導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我們要按照上述三項原則正確理解和維護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
原則一:符合「一國兩制」,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為目的。首先,「一國兩制」是確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原則。在國家主體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的前提下,香港特區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要堅持特區的一切權力源自中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來自中央的授權。我國憲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由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決定。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法。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是單一政體下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未授予的權力,仍保持在中央手中,根本沒有所謂「剩餘權力」。其次,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按照香港特區這一法律地位,要堅持國家主權必須由中央行使的原則。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特區防務,修改基本法,解釋基本法,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等等,這些由中央行使的職權或負責管理的事務,都是體現國家主權所必不可少的。第三,特區的政治體制要以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為目的。要保持香港的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航運中心的地位,就要保持它的政局和社會的穩定,為此必須有一個穩定的政治制度。香港特區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它的政治體制決不能照搬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套,搞什麼三權分立。具體地說,政府不能搞「內閣制」或「總統制」,立法機關不能搞「議會制」,法院也不成為「憲法法院」。正如鄧小平先生指出的,「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今後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動亂,那是很不利的。這是個非常實際的嚴重問題。」
原則二: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香港是一個資本主義發展比較成熟的社會,也是一個階層、文化、利益多元化的社會。香港的繁榮穩定,離不開香港工商業者、專業人士和勞工等各界別、各階層人士的共同努力。因此在政治體制主要是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機制上,必須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做到均衡參與。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包括香港各界、各階層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會主要由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產生的兩部分議員組成,保證了香港各界、各階層都有自己的代表,並通過對議員提出的法案或動議案實行分組投票,在政治體制上兼顧了不同階層、不同界別的利益。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著眼於妥善處理政治權力的分配,以達到社會各階層合理地分享所創造的財富和經濟利益,有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加以堅持和維護。
原則三:既要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盡量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東西,如行政主導、公務員制度、政府設立諮詢組織等。首先,在政治體制運作上,規定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行政機關制定並執行政策等等,實際是建立了一種行政主導體制。其次,在政治體制發展上,規定了兩項重要原則,一是循序漸進,二是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由於香港只是在回歸祖國後才開始有了真正的民主,在選舉制度的完善、選舉經驗的積累、政治團體的成熟,參政人才的培養、公民意識的提高、以致民主發展的步伐等方面,還需要通過實踐不斷探索,逐步形成適合香港情況又能夠為各界、各階層、各方面所接受的民主實現形式。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相當長時期是間接選舉制度。最終要達致的目標也不是全面直選,而是間接選舉與直接選舉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度。即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選舉,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只是最終要達致的目標,相當長時期實行的是間接選舉與直接選舉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度。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的實踐表明,對於民主發展,脫離香港的歷史與現實,照搬西方的一套,或不顧大多數人的意願倉促推進,只會給香港社會帶來政治紛爭,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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