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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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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3] 焚燒國旗 應予懲治

■陳漢文

 十月一日是我們偉大祖國的生日,香港市民以舉行升旗禮、舉辦文藝晚會和煙花匯演等多種形式,熱烈慶祝國慶五十三周年,全港上下沉浸在一片歡樂、祥和的氣氛中。然而與此極不協調的是,「四五行動」的少數人公然在示威遊行中焚燒國旗,這不僅是對廣大市民愛國情懷的極大傷害,也是對香港法治的公然挑戰。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代表著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理應受到國民的尊重和愛護。基本法附件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清楚表明,《國旗法》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特區政府也已通過《國旗及國徽條例》予以立法實施。尊重國旗、愛護國旗,不僅是香港市民愛國之情的體現,更已成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公然焚燒國旗,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人士認為,這是示威人士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無需追究,否則便會侵害公民的個人自由。這種看法貌似公允,實則是為違法行為開脫。焚毀國旗違反現行法例,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維護法治的應有之義。如果有人因不喜歡某條法律而故意違法,卻不受到追究,法律豈不成了擺設?再者,遵守法律與享有個人自由並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不錯,香港市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且這一自由得到了基本法的保障。但這一自由不是絕對的,必須在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維護國旗的尊嚴,是香港市民的普遍願望,因此《國旗及國徽條例》禁止侮辱國旗,這正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體現。事實上自《國旗及國徽條例》實施以來,絕大多數市民都不認為表達意見的自由受到影響。所謂追究焚燒國旗人士的法律責任,就會損害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這種看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市民記憶猶新的是,「四五行動」成員過往就曾因塗污、損毀國旗而受到法律的懲處,然而他們公然一犯再犯,肆意挑釁,意在考驗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維護法治的決心和能力。如果姑息和遷就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法治精神蕩然無存,香港的繁榮穩定也岌岌可危。正因為如此,社會人士紛紛予以嚴厲斥責,並呼籲警方依法檢控,交由司法部門懲治。

 香港是法治社會,維護包括《國旗法》在內的各項法律的尊嚴,嚴格依法辦事,是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必備條件。對於焚燒國旗的違法行為,相信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一定會依據法律和事實,做出適當的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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