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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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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3] 李柱銘為何替焚燒國旗行為辯護?

■斯 遠

 「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在國慶節公然當眾焚燒國旗,明目張膽對國家主權和尊嚴進行挑戰,對香港法治進行挑戰,對港人的國家民族感情進行傷害,對這種嚴重違法的行為,必須依法懲處,絕不能姑息。

 中聯辦主任高祀仁質疑這種違法行為:「作為中國人,為何不尊重我們的國旗?為什麼侵犯我們的國旗?」這種質疑,表達了廣大港人的心聲,表達了作為一個中國人的民族感情和義憤。的確,每一個具有國家民族感情的中國人,都不能容忍焚燒國旗的行徑。但是,身為大律師的李柱銘,竟然為焚燒國旗的違法行為辯護,並攻擊中聯辦主任高祀仁合情合理的話是「干預香港內政」云云。

 但是,《國旗法》關係十三億中國人民的尊嚴,任何一個有愛國心的中國公民,都不能容忍焚燒國旗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提出譴責,香港法律早有明文規定,什麼事情必須禁止,要求依國旗法辦事,維護國家尊嚴是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完全不存在「干預香港內政」的問題。

 李柱銘替焚燒國旗行為的辯護完全站不住腳,也暴露了身為大律師的他竟然罔顧法治。

 第一,《基本法》「附件三」已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國旗法》適用於香港,這意味著《國旗法》不僅內地要遵守,香港也要遵守,香港特區亦已立法實施,所以遵守《國旗法》並不是什麼「香港內政」,而是包括港人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在國慶節公然當眾焚燒國旗,事實俱在,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李柱銘身為大律師何以為違法行為辯護,何以支持挑釁法治的行為?

 第三,李柱銘的言論,表明他與「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是一丘之貉。李柱銘曾聚眾公開焚燒基本法,主張香港再做三百年殖民地,聲稱香港回歸是把幾百萬港人交到納粹德國手中。李柱銘的言行,不僅與「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如出一轍,而且是「四五行動」的少數成員的「前輩」。李柱銘的辯護,也充分表明他與「四五行動」少數人一樣,敵視我們的國家,仇恨我們的民族,對「一國兩制」和國家尊嚴進行挑戰,對特區法治進行挑釁。

 第四,李柱銘把焚燒國旗的嚴重事件詭辯為「香港內政」,這確實透露了李柱銘企圖把香港利用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基地。所以,李柱銘才竭力反對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這暴露了他企圖製造法律真空,以便逃避法律的約束和懲處,為所欲為地進行二十三條所禁止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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