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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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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5] 顛倒黑白的癥結何在?

■葉上揚

 中聯辦主任高祀仁對焚燒國旗事件表示震驚和關注,認為事態十分嚴重,不能容忍,應該依法進行檢控。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本港的所謂「民主派」人士和少數一些自詡為客觀持平、立論公正的傳媒,則不但不去譴責焚燒國旗的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的尊嚴和香港法制的權威,反而指摘高祀仁主任干預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和司法獨立,給港府施加壓力云云,並乘勢批評港府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會對港人的自由權利和生活方式,帶來所謂嚴重的威脅等等,極盡混淆視聽之能事,這些顛倒黑白的論調,其癥結在於缺乏國家觀念。

 眾所周知,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代表著國家的主權與尊嚴,是必須絕對尊重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特區都有類似的「國旗和國徽」法,以維護國旗和國徽,不受任何人的污損和破壞,否則就是犯法,就是侮辱國家。公然焚燒國旗則更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必須對它作出嚴厲譴責,並應依法對其作出檢控,繩之於法。不如此,就不足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和香港法制的權威。有什麼理由,要替焚燒國旗的罪行辯護和開脫,這也叫做什麼持平和中肯嗎?!倒是不折不扣的歪理罷了。

 中聯辦是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工作機構,高祀仁主任面對如此嚴重的、蓄意侮辱和挑戰國家尊嚴的焚燒國旗事件,如果不聞不問,置身事外,不及時指出事態的嚴重性,不要求依法懲處暴徒,便有失責之嫌。這與干預特區內部事務和司法獨立沒有任何關係。想給他扣上種種帽子:什麼「干預」呀、「施壓」呀、「集行政與司法權於一身」呀等等,都是莫須有的,不能成立的和無理的。

 誠然,「焚燒國旗」事關國家的尊嚴和榮辱,但事件畢竟是在香港發生的,是極少數一向仇視國家、敵視國家的人,所幹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檢控,作出處理,是屬於香港特區內部和司法管轄範圍的事務,中央是不會加以絲毫干預的,更遑論施壓!高祀仁主任為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及時表態乃理所當然的,是無可厚非的。

 焚燒國旗事件的本身,也恰恰證明了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香港特區決不能成為一小撮人反對國家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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