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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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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5] 高祀仁譴責燒國旗合理合情合法

 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主任高祀仁對有人在國慶節當眾焚燒國旗的嚴重事件作出公開譴責,做了一個中國人應該做的事,是合理的所為;說出了香港各界同胞的心聲,是合情的所為;維護了《國旗法》的尊嚴,是合法的所為。某些人攻擊高主任並非出於無知,而是另有所圖。

■李 安

高主任評論合理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四五行動」的個別人公然在國慶節當眾焚燒國旗,明目張膽對國家主權和尊嚴進行挑戰,傷害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任何一個有愛國心的中國公民,都不能容忍焚燒國旗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提出譴責,以維護國家的尊嚴。中聯辦主任高祀仁作為中央駐港機構的負責人,當然有權對侮辱國家尊嚴的事件發表意見,譴責焚燒國旗的行徑,指出其違法實質,表達他的感情和憤慨。

 我們不妨反過來問:如果高祀仁在記者圍問對焚燒國旗如此重大問題的看法時,避而不答,三緘其口,這是一種合理的、負責任的的所為嗎?這是作為中央駐港機構負責人盡職的態度嗎?

高主任評論合情

 連日來,各界人士紛紛發表談話,表示贊同高祀仁主任譴責焚燒國旗的嚴重事件。這表明了高主任的講話符合民情,說出了香港各界同胞的心聲。

 廣大香港同胞從自身的經歷中感到,香港的穩定繁榮與祖國的是息息相關的。處於困境中的香港市民更加容易體會到祖國對香港的支持。港人對國家的認同感日益增強。這是不爭的事實。廣大市民對「四五行動」及「民主派」一夥,長期以來動輒損毀、塗污以至焚燒國旗的所為,早已看不過眼。許多市民對他們公然在特區政府舉行莊嚴國慶節升旗禮時焚燒國旗,表達強烈的不滿。高祀仁主任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明自己維護國旗尊嚴的態度,對肇事者給予譴責,可謂是非常及時、大快人心。

 事實上,維護國旗的尊嚴,有賴於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包括多些有份量的人出來講話,通過他們的影響力,讓更多的人明辨是非,增強國家意識。

高主任評論合法

 香港特區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中,清楚列明對毀壞國旗的處罰的規定。該法例共有十條,其中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特區成立五年來,共有兩宗涉及毀損侮辱國旗的案件。其中發生於一九九八年的案件曾一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當時長達四十三頁的判辭中,嚴辭批評毀損國旗的行為,該判辭對日後同樣案件的判決有重要作用。「判詞」指出: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是獨有的象徵。所有國家都有國旗,而國徽也很普遍。案中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基本法》「附件三」已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國旗法》適用於香港。這意味著《國旗法》不僅內地要遵守,香港也要遵守,香港特區已經訂立《國旗國徽條例》保護國旗。遵守《國旗法》並不是什麼「香港內政」,而是包括港人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義務。港人有責任維護國旗的尊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遵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的法律。事關國家的尊嚴,怎麼能說是香港內部的事情?高祀仁主任譴責焚燒國旗的行徑並指出其違法性質,正是盡了其應盡的職責,是完全合法的。

某些人另有政治圖謀

 然而,在焚燒國旗的事件發生後,李柱銘一夥及個別傳媒不去譴責燒國旗的人,反而對高祀仁主任的講話進行指責。這些人的指責當然是沒有道理的。

 那麼,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是他們的國家觀念淡薄,缺乏起碼的是非標準和法制觀念嗎?當然不是。有些人是故意將事情歪曲為什麼「干預」,以此攻擊中央在港機構,挑撥港人與中聯辦的關係,破壞「一國兩制」。港人對這種政治圖謀和用心要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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