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7] 是非終久自分明
中聯辦主任高祀仁維護國旗尊嚴理所當然,某報社評指為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自暴是非不分、邏輯混亂、知識貧乏之面目。
■宋小莊 法學博士
二○○二年十月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三周年的喜慶日子,香港市民「陶陶然樂在其中」,但香港特區偏偏有人要上街遊行焚燒國旗。中聯辦主任高祀仁先生在香港記者追問當下表示,焚燒國旗是違法行為,香港特區應當依法懲處。這本是很正常的評論,也表達了廣大愛國愛港同胞的心聲。但香港某報卻大費周章,專門在十月三日發表社評,聲稱這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說三道四,指指點點,干預香港司法,顯露把行政和司法集一身的中國前現代司法觀等等,不一而足,自以為得意,但卻自暴了該報社評是非不分、邏輯混亂、知識貧乏之面目。
國旗法不屬特區自治範圍內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基本法》附件三先後列出十一項全國性法律,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旗法》既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上述規定當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又根據《國旗法》中經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強調的有關規定,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侮辱國旗罪和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一般刑事罪有分別,對它的處理和純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有所不同。
作為中聯辦主任,高先生對糟蹋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的行為、對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被踐踏表示憤慨,進行譴責,要求香港特區懲處,完全是合法的。在慶祝國慶的公開活動和其他活動中,香港特區是否允許焚燒、撕毀、塗污等侮辱國旗的行為存在,是對香港特區處理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和推廣公民教育、增強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的能力的一個考驗。《論語•子路》載孔子語:「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如果任由侮辱國旗的犯罪行為發生,麻木不仁,甚至顛倒黑白,像發表社評的報紙一樣,反倒是不像樣的。某報把侮辱國旗的行為簡單看成是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也說明該報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無知。
終院已判決侮辱國旗是犯罪行為
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對「列入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香港特區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就是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國旗法》的立法實施。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FACC4/1999號香港特區訴吳恭劭、利建潤案中業已作出終審判決,由李國能首席法官起草,獲五位終審庭法官一致認同的判詞認為,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言論和意見表達的自由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也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侮辱國旗是一種應當受到懲罰的犯罪行為。可見,對侮辱國旗罪的懲處不僅處於立法實施階段,而且已由司法實踐加以落實。這也是某報所知道的。現在香港有人以身試法,侵害法治,某報不去批評涉嫌犯法者,而去非議高先生,是而非之,非而是之,好惡失其宜,辦報亂其真也。
某報邏輯混亂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負責主管刑事檢察工作的律政部門正考慮作出檢控。監管遊行的警察當時也已作出警告,並表示保留追究違法行為的權力。本案的確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對於未進入司法程序的事件進行評論,某報竟然給人扣上「干預司法」的大帽子,簡直是邏輯混亂,指鹿為馬。即使本案進入司法程序,根據普通法的慣例,傳媒對案件的報道也完全受到相對豁免(qualified privilege)和公正評論(fair comment)的保障。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一般都有聽取意見的傳統,有拉丁法諺稱Curia advisari vult(The Court wishes to be advised),說明法庭希望被知會。普通法也早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歡迎涉案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出庭提供意見。某報在香港經營了若干年,竟然連何謂干預司法和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常識也不曉得,真是令人遺憾。
不應對中國傳統文化胡言亂語
但是,某報卻要扮成知識�堣漟�論中國文化傳統和西方行政司法分權的安排,批評包青天集行政和司法於一身的做法,好像西方國家在包青天以前就已經實行司法獨立制度,則難免再鬧出笑話。國家權力的分權學說是1690年英國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中首先提出的。法國的孟德斯鳩(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在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L`Esprit de Lois)中闡述了三權分立的理論。孟氏的三權分立學說在1787年起草的美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Unites States)中得到體現。自此,行政和司法分離、司法獨立才有可能開始在西方國家推廣。但至今有些發達國家的三權分立並不徹底,英國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英國的最高法院(包括審理國內最終上訴案的上議院法庭和審理海外最終上訴案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法官們仍全由英國上議院的貴族議員組成,一身兼立法和司法兩種職務。而其庭長還兼任內閣閣員,一身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職務。中國古代雖然行政、司法不分,但近代憲政運動以後,行政已逐步與司法分離。某報指責包青天式辦案「向來為中國人受落」不知從何說起。某報的主筆可能讀了幾年洋書,就對中國傳統文化胡言亂語,令人有「學得幾句胡兒語」的慨嘆!如果嫌犯可以放火燒旗,高主任卻不得點燈,並由某報敲驚堂木評定是非,豈不荒天下之大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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