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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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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論壇.進行二十三條立法理所當然

 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全面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香港特區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香港現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通過立法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

■法言

 現在,香港特區政府已經開始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香港社會多數人認為此項立法勢在必行,不能再拖。但也有少數人仍在鼓吹不需立法。因此仍有必要談一談特區此項立法的必要性和極端重要性。

 首先,這是特區全面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在香港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是「一國兩制」方針題中應有之義。二十三條立法不僅有利於維護「一國」,而且有利於保持「兩制」。正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所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也是非常必要的」。

 進行二十三條立法與我國政府反對在香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一貫政策是一致的。早在一九五六年,周恩來總理就明確向英國政府表明了不能將香港變成顛覆中國政府基地的嚴正立場。中央政府始終堅持這一立場。一九八七年,鄧小平在接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指出,決不允許「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在這一政策指導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始終將禁止危害國家安全作為基本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一九八八年四月,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第二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本法(草案)(第二稿)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一九九○年二月,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其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基本法(草案)(第三稿)。該草案第二十三條,恢復了一九八八年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規定,並增加規定「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草案的前兩稿,都產生於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的那場政治風波發生之前。其中關於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規定,早在草案第一稿已有。這充分說明所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規定是針對「六•四」事件臨時增加的條款的說法,是完全沒有根據的。也說明香港某些人或輿論認為第二十三條是因為香港與內地或中央「關係緊張」而訂立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其次,這是特區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一個「應」字,清清楚楚表明進行立法是特區的一項法律義務,是非「立」不可的。任何質疑該項立法必要性的言行,都是直接違反基本法的。二十三條立法一日不落實,就不能說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得到了全面貫徹實施。

 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也決定必須進行二十三條立法。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作為國家的一部分,香港特區有義務也有責任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自覺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居民中中國公民的憲法義務。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保守國家機密」;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三,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國的法律都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列為嚴重的刑事罪行予以嚴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涉及的叛國(如勾結外國發動戰爭、協助交戰的敵國、隱匿包庇叛國等)、分裂國家(如破壞國家完整、獨立和統一等)、煽動叛亂(如煽動公眾擾亂政權的言行)、顛覆政府(如發動內戰)、竊取國家機密(如間諜、泄露機密等)、外國政治組織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活動、本地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非法聯繫等行為,在多數國家,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香港現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通過立法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英國對香港實行殖民統治的早期,港英政府直接將英國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適用於香港,後來又將上述部分英國法律轉化為香港本地法律,用以維護英國的國家安全和殖民利益。香港回歸後,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英國法律停止生效,而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如《刑法》有關規定、《國家安全法》等又不適用於香港特區,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缺陷和空白。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雖然有懲治叛逆罪、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與外國非法聯繫的規定,但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的分裂國家罪、顛覆罪和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補充。香港回歸已經五年了,二十三條立法不能再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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