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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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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9] 立法建議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特區政府關於二十三條的實施方案,的確體現出「一國兩制」精神,考慮到當代國際人權標準,沒有收窄港人的人權自由,基本上保留了原有法律的格局……

■陳弘毅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港大法律系教授

 政府關於第二十三條的實施方案面世,我們終於看到特區政府在這場考試中交出了考卷。這份考卷如何評分,當然是見仁見智。大致來說,高舉人權自由旗幟的人士對文件提出諸多質疑和批評,強調國家民族大義的人士則認為文件提出的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考慮為理所當然。兩大陣營的意見便分庭抗禮。

 我個人給考卷的評分是,它是合格的,它拿不到「優」等,但勉強可以達到「良」等。我認為文件的確體現出「一國兩制」的精神,沒有把內地對「顛覆」、「分裂國家」、「煽動」的理解和標準引進香港法律,而且的確考慮到當代國際人權的標準,及對現行的、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的有關法律作出了全面的檢討,並在某些方面(如關於「煽動」和「叛逆性質的罪行」)建議作出從寬的修訂。

 例如,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如要構成「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犯罪者必須「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嚴重非法手段」的定義與今年七月通過的反恐條例中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相同)去實施其目的,這個定義與內地刑法所規定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相差甚遠,因為在內地,即使企圖和平地分裂國家或改變社會主義制度,也足以構成這些罪。

 當然,說《諮詢文件》並沒有引進內地的標準,並不足以證明它的內容便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那麼,《文件》的內容和建議是怎樣的?簡單來說,《文件》以香港原有的法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為出發點,然後因應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建議對原有法律作出某些增減。原有法律裡沒有直接處理第二十三條提到的分裂國家和顛覆問題,於是《文件》便建議對原有的叛逆罪作出修訂,限於犯罪者與外國勾結的情況,原有叛逆罪所包括的其他情況則抽出來作為新設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的基礎。對這兩項新的罪名,《文件》的定義比內地的條文明確和寬鬆,採用了香港原有叛逆罪中「發動戰爭」的概念,並擴闊至其他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嚴重非法手段」的情況。在煽動叛亂罪方面,《文件》的建議比原有法律寬鬆(但仍比《約翰內斯堡原則》和美國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標準嚴苛)。在保密法方面,《文件》認為現有法律存在漏洞須予以堵塞,建議加設披露未經授權而取得若干資料的罪名。在結社自由方面,《文件》建議加強防範在內地被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活動,以免人們「利用香港自由開放的環境作為破壞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基地」。此外,《文件》還建議加重一些現有罪行的懲罰和增加警方的入屋搜查權和財務調查權。

 就這些建議來說,我認為是否有必要擴大警權,大有商榷餘地,至於關於保密法和社團條例的修訂,也存在重大的技術性問題,在《文件》中未有正視。但持平而論,《文件》並沒有提出大幅度收窄港人自由和權利的建議,它基本上保留了原有法律的格局。其實原有法律並非寬鬆,在殖民地時代,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這便是特區繼承的遺產。

 董建華在《諮詢文件》發表當天說:「特區政府提出的建議,是絕對不會減少香港市民現時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也絕對、絕對不會影響我們現有的生活方式。」我相信他說這段話的誠意,這段話也可能是真的——如果政府原有從寬執法的取向維持不變的話。但即使在原有法律之下,要是政府存心對付異見人士,香港的自由和人權還是會大大倒退。

 因此,我相信《文件》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其實際意義。例如,即使在現有法律下,政府已完全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一個香港的社團。現在,《文件》對政府這方面的權力有更具體、更清晰、更全面的表述。表述、象徵,以至訊息的傳遞,才是這套建議以至日後的立法的主要功能。香港已經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實施,便是這個政治現實的最終極的文字表述。(原載《亞洲週刊》,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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