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9] 論壇.國家安全與人權自由的高度平衡
本文對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細節,作出了詳細的專業分析,闡明了二十三條立法不會影響港人的人權和自由,政府的立法建議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吻合,並與大部分普通法國家一致……
■廖子明 前上訴法庭法官
每個中國人何嘗不認為保障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國家安全是自己應負的責任。這就是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宗旨,而二十三條明文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落實這個明顯的國民責任。就算在港的小部分人士不是假裝未能領會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原意,從第二十三條的指導方針大家一定認識到國家把這項嚴重的立法委托香港特區的誠意。不負責任吹毛求疵地,甚至全無依據地借這個機會分化社會,簡直是自尋煩惱,辜負國家對特區的關懷、期望和信任。
當然,循基本法二十三條原則立法是否會對現有權利、自由產生負面的影響是一個極值得關注的問題。本文會向這方面作出深一層的分析。首先,就香港特區市民人權、自由,下列的忠告是不可以忽視的。
世貿總幹事的忠告
現任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素帕猜博士(前泰國副總理)於去年著作出版的《中國重塑世貿》一書中強調:
「中國……在國際人權標準方面……不能令某些西方國家滿意……中國領導人多次表示最重要的人權是以基本物質需求為中心,如食物與住房等。根據這一樣標準來衡量的話,中國所取得的成功遠遠超過最樂觀的估計。自一九七八年開始進行經濟改革後,二億人從赤貧狀況下解放出來,另外有幾億人可以選擇自己工作或生活的地點。這是他們的父母、祖父母所無法想像的,這也反映了中國將麵包與黃油放在其他權利之前。這些自由並不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中國也不像前蘇聯那樣不尊重人權。舉一個簡單而又有說服力的例子,與前蘇聯做比較。每年中國有幾百萬人出境旅遊,當然為了取得護照在政府辦事機構費的口舌並不比平常少。自從開始進行經濟改革後,有四十萬中國學生出國留學。……中國領導人認為穩定壓倒一切,所以沒有對中國的人權問題做很多的承諾。看看上個世紀的巨變和騷亂,不難理解為甚麼中國政府與大多數人民想避免令社會不穩定的變革。儘管從發展的觀點來看,保護基本人權符合人類的道德規範和價值判斷,但沒有哪個國家在人權方面做得完美無缺。……」
香港回歸前民主狀況惡劣
在港人當家作主的五年內,一向受嚴格管制的香港還未能長足改善人權、自由。以往,香港回歸前的惡劣民主、人權、自由平等很少受人關注,就算世界列強當時也沒有公開表態。直到今日,政府部門還未能全部落實「同工同待遇」這個自由平等起點原則。
誠然本港人權、自由是稍為先進,但是為了避免過分對我們的穩定、繁榮帶來波動,引進國際水平的權利、自由還需要多一些時日。話說回來,在我們經濟低沉的階段中,特區仍肯定應該慎重按部就班改進還欠完美的人權環境。
現在,為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立法,在諮詢過程中,香港高官(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警務處處長曾蔭培)曾多次宣布立法基本上沒有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或試圖限制市民現擁有的權利、自由。他們強調在施法或執行兩方面都不會帶來不可接受的影響。試問在「問責制」下,如果第二十三條立法會對這類市民享有的法律保障真的有打擊的話,他們會這樣大膽作出保證嗎?他們會掩著良心不指出漏洞和缺點嗎?看來,市民可以安心接受特區政府在義務上循基本法提出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
香港現行有關法例須修改
假如市民還想詳細研究第二十三條立法細節,本文開始向這方面嘗試解釋。總括來說,為落實全部基本法,特區政府這次的立法建議可以說是成功地取得高度平衡。除了「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香港現行法例大致足以涵蓋第二十三條要求禁制的行為、活動。不過這些現行法例必須作出適當的修改。香港的「叛國罪」是為「女皇陛下」和「聯合王國的君主」而設。當然,這不能在「一國兩制」下仍然生效。「煽動罪」,尤其是關於「煽動文字」,特區政府建議遮蓋定罪的範圍應酌量界定,排除法庭可能在不具有導致暴力、擾亂公安或導致公眾騷亂的犯罪意圖時定罪,換句話來說,沒有這些犯罪意圖就不能入罪。與其大幅度修改現有罪行,不如改編、整頓現有法理,重新修改語文來落實這方面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煽動罪已收縮範圍
特區政府建議將已過時的「叛逆罪」改為「叛國罪」,並限於針對國家從外來構成的威脅。「煽動叛亂罪」也同樣收縮到要證明有法律限定的犯罪意圖才可以入罪。這類犯罪意圖是指意圖製造危害國家或香港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動。「煽動刊物」也賦於一個狹窄的定義,只適用於多數會煽動其他人士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其實叛國、分裂國家、顛覆本身已可能構成罪行。
「損害性」範圍狹窄
現行管控官方機密的成文法律已足夠,所以特區政府建議將它保留。不過因為時新的動向需要另加一項新罪行規定未經授權而披露頭手或二手獲得的受保護資料為犯罪。受保護資料只指現有的四項資料(即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和有關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和新加上的有關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資料。不過未經授權下披露直接或間接取得的多項受保護資料必須要具有損害性才可以入罪。構成損害性披露要視乎所涉及資料的性質。總括來說,「損害性」都會帶來嚴重後果。值得一提的是全部立法提議的新適用範圍都極為狹窄的。
禁制政團權力並未擴大
循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港府預備訂下一個新條例來管制外國政治性組織和本地政治團體的關係。不過港府仍會保留一個兩地組織極細範圍的定義。新法例只禁制本地組織干犯或旨在干犯第二十三條罪行或屬於被內地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理由而取締的組織或與本港非法組織有關連。現行法律已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與特區政治團體多項關係。這一個新條例帶來的新權力與現行《社團條例》下運用的權力相等,並無擴大,而這些被涉及的本地政治團體只能在不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才可以被禁制。禁制本地政治團體是在香港依本地法律裁決,而禁制本港政治團體的裁定會享有上訴程序的權利。
分裂和顛覆罪定義嚴謹
「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必要牽連發動戰爭,使用或威嚇使用武力或使用「嚴重非法手段」才構成犯罪行為。只是發表言論和文章不能入罪。況且港府提出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內大部分犯罪元素已包含在現行的「叛逆」和「叛逆性質」的罪行�堙C其次「嚴重非法手段」也很嚴謹地下了一個定義,那就是為達到分裂或顛覆國家為目的而採取下述的刑事行動:(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三)危害生命;(四)危害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五)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或(六)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機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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