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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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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1] 中國全面收緊軍品出口

 【本報訊】北京二十日消息:中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日前通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軍品出口應當遵循「協助自衛」「不損害和平」「不干涉內政」等三原則。

 海外媒體在報道上述消息時特別指出,該項修正早於本月十五日批准,但是,北京選擇在國家主席江澤民訪美前的周日假期才發佈這項新聞,特別是正式生效日期為中共十六大之後的十一月十五日實施,引發相當國際政治想像空間。

 條例第五條規定,軍品出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有助於接受國的正當自衛能力;(二)不損害有關地區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三)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

 對於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的軍火走私問題,管理條例也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包括第四章「軍品出口秩序」的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軍品出口經營權的任何單位或者組織,不得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同時在第二項明文規定,「國家禁止個人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

 【路透社北京二十日電】中國周日公佈管制軍用物資出口新規定,分析人員認為,這些措施旨在回應美國希望中國收緊這類物資擴散的要求。

 分析人員認為,這些措施都是為了滿足美國對中國有關防止武器擴散的要求。分析人員說,防止武器擴散是中美之間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它必然成為江澤民主席和美國總統布什本周會晤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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