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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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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5] 公民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斯 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女士在本報舉行的「基本法實施五周年」研討會上的發言,十分正確和深刻,少數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界人士,對譚惠珠女士的觀點進行歪曲和攻擊,是站不住腳的。

有關批評毫無理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女士在本報舉行的「基本法實施五周年」研討會上的書面發言,一針見血地指出:「任何一個提倡『香港不需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工作者,都不配做中國公民。」據《蘋果日報》昨天報道,有幾個法律界人士對譚惠珠女士的正確觀點提出批評,但是這些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入籍外國都要宣誓效忠國家及統一

 首先,世界各國公民都有責任效忠國家和維護國家統一。不僅中國憲法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入籍外國的宣誓,也規定要效忠國家和統一。例如美國入籍宣誓效忠的文字是這樣的: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one nation under God,indivisible,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中文大意為:我宣誓為我的旗幟及其代表的共和國效忠,國家不可分割,民眾自由平等。)

 美國公立學校每天要求學生宣讀的「效忠誓辭」,是一種公民教育,與上述入籍宣誓效忠的意思相近。

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世界通例

 其次,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它是奉行什麼社會制度,無論它的經濟是否發達,都會堅持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立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一般來說,世界上所有主權國家都在其憲法中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具體闡述,並闡明「國家安全至高無上」的憲法理念。例如,美國憲法的第三款明文規定:「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國會有權宣布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根據這一點,美國刑法規定:「凡煽動、發動、協助或從事反抗美國政權或其法律的叛亂,或給予幫助或便利者,處十年以下徒刑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或兩刑並處;並且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美國宣揚人權和自由,但是,這是同維護國家安全相一致的。凡是美國公民,就要服從美國的法律,並對國家效忠,確保國家安全。不會有美國公民認為美國立法保障國家安全是沒有必要的。

不應斷章取義

 再次,譚惠珠女士的原話是:「任何一個提倡『香港不需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工作者,都不配做中國公民。」但是,卻被歪曲其原意為:先把「主張不需要立法」,偷換為「對立法有不同意見」,然後把「法律工作者」偷換為一般市民,而「法律工作者」與一般市民的區別,是「法律工作者」應該清楚知道,世界各國公民都有責任效忠國家和維護國家統一,以及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世界通例。而一般市民由於對此未必了解,或者是受到某些誤導,因此部分市民對二十三條立法有不同意見,並不奇怪,這與「法律工作者」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不合理的做法,性質完全不同。對譚惠珠女士的原話斷章取義,是企圖混淆視聽,誤導市民。

不應偷換概念

 此外,法律界人士對二十三條立法,反對立法和對立法提出不同的建議,立場完全不同。因為對立法提出不同的建議,是支持立法,希望立法更加完善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體現了香港的中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責任感。而作為法律工作者反對立法,則完全喪失了一個公民應有的責任感和義務感。但是,有人卻採取偷換概念的手法,把各界人士踴躍對諮詢文件提出建議,偷換為反對立法,變成「以公民責任感和義務感提出建議不配做公民」的荒謬概念。但是,對二十三條立法提出種種意見,是支持立法,而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也希望市民參與討論和提出建議。而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是反對市民參與提出建議,反對任何討論立法的空間。因此,用偷換概念的手法,然後攻擊譚惠珠女士的正確觀點,是不可取的做法。

對號入座說明什麼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道,有幾個法律工作者對譚惠珠女士正確觀點的歪曲和批評,也是不能成立的。例如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批評譚惠珠「比左派仲左!今日中國政府都唔會咁講!」請何俊仁律師正視世界各國公民都有責任效忠國家和維護國家統一的事實。又如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女士聲稱,「譚惠珠言論明顯衝著法律界而來」,但譚惠珠女士的發言,並非「衝著法律界而來」,因為法律界不少人士是支持立法的,譚惠珠女士只是針對少數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工作者,吳靄儀女士如此對號入座,正反映了她對二十三條立法的反對立場。此外,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先生認為譚惠珠「言論煽情」,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認為譚惠珠的言論並非「理性的討論」,人們知道梁家傑先生和湯家驊先生並不反對立法,二位先生對世界各國公民都有責任效忠國家和維護國家統一,對世界各國都有立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是知之甚詳的,也深知支持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的中國公民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既然如此,譚惠珠女士說「任何一個提倡『香港不需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工作者,都不配做中國公民」,難道不是十分理性和正確的觀點嗎?未知二位先生以為然否?

 有某議員,現今仍保留外國國籍,對於入籍的國家的保障國家安全法律哼也不哼一聲,但是對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立法卻認為「不需要」,的確,有人不需要也不願意承擔中國公民的責任。《蘋果日報》社論把承擔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的公民貶為「順民」,散播「不當中國公民好了」的謬論,這種政治心態,難道是討論二十三條立法的中國公民的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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