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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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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5] 基本法實施五周年專欄:不折不扣落實23條

 落實二十三條立法,首先要立一個全面的法,應全面涵蓋七種禁止行為;其次要立一個符合基本法精神的法,既要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又要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其次要立一個符合香港實際的法。

■法 言

 二十三條立法,旨在為香港特區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犯罪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為香港社會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提供行為規範。二十三條立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參與或支持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犯罪活動的人,保障的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自上月二十四日特區政府公布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以來,社會對此展開廣泛、熱烈而又理性的討論,這不僅有助於此項立法工作,也有助於增強香港居民維護國家安全與統一的意識和責任感。

 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必須從香港的實際出發,不折不扣。首先,要立一個全面的法。二十三條立法應當全面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禁止行為,包括現行法律中沒有的分裂國家罪、顛覆罪。這是全面、準確地落實基本法的要求,也是切實滿足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需要。

 立法要全面,首要的是不能減少罪種。有人認為,在普通法中沒有分裂國家罪罪名,顛覆罪也只有澳大利亞等少數普通法國家採納,香港特區不應就此另立新法。這是站不住腳的。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立法基礎。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立法制度,均應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特區有義務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為依據,對上述兩項犯罪作出規定。即使香港原有普通法中沒有有關罪行,特區立法機關也可以而且必須依照基本法對有關普通法進行修改、補充。

 立法要全面,還意味著不應擴大立法覆蓋面。二十三條立法主要是解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問題,不應涉及與此目的不符的其他問題。

 其次,要立一個符合基本法精神的法。二十三條立法作為落實基本法的一項本地立法,必須在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指導下進行。不僅要根據基本法的字面含義,而且要把握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例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如僅將顛覆對象限於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顯然不夠全面,還應包括顛覆其他國家政權機關和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既要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又要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要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

 第三,要立一個符合香港實際的法。二十三條立法不是撇開香港的現行法律「推倒重來」,更不是「另起爐灶」,而是以香港現行法律為基礎進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多次強調,二十三條立法將採用香港特區常用的綜合修訂條例方式,以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法律為基礎,對其中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統一作出修訂,「一攬子」解決有關法律的修訂問題。這樣,凡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款,應盡量保留下來。當然,二十三條立法還可以也應當參考和借鑒外國以及我國內地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參考和借鑒不等於全盤照抄照搬。香港有香港的實際,在其他國家和內地行之有效的規定,不一定適合香港。二十三條立法始終要立足香港,從香港的實際出發。

 總的來看,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出的立法建議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原意的,也是切合香港實際的,因此整體上是值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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