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28] 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黎軒楚
二○○七年以後的立法會如何產生?有人認定全部議員將通過直選產生,這如果不是有意誤導,起碼也是誤解。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定,而現在立法會的混合選舉制度是符合香港實際及切實可行的……
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其立法機關立法會的重要性無人置疑。那麼,立法會是如何產生的呢?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得一清二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也就是說,香港特區立法會自第一屆起,其議員即全部由選舉產生,不存在委任的問題,這從一、二兩屆立法會產生的實際已得到證明,而將於二○○四年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其議員也全部由選舉產生(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議員各三十人)。
全部直選是誤導或誤解
現在的問題在於,二○○七年以後的立法會將如何產生呢?因為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決定,基本法附件二則規定了二、三兩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第四屆及其以後的立法會具體如何產生則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指出,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於是,一個時期來,有人就認定二○○七年以後(第四屆)立法會的全部議員將均通過一人一票的直選方式產生。其實,這如果不是一種有意誤導,起碼也是一種誤解。
「如需」不等於「必需」
首先,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只是規定了二○○七年後各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的法律程序,並不等於屆時「必需修改」,「必定修改」。「必需」與「如需」雖只是一字之差,意思完全不一樣,這是稍有常識者都不難理解的。
「最終」是長時間努力方向
其次,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立法會產生的總體原則,除了上文所引「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外,還指出:「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堳亄M楚,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是立法會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的「目標」。「最終」意味著要經歷一個長時期;「目標」則非朝夕能夠達到,而是長時間努力的方向。這說明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將是間接選舉與直接選舉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度,功能團體選舉作為一種間接選舉與分區直接選舉長期並存,互為補充,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
均衡參與 利益兼顧
其三,如上所引,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載明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定,那麼香港的實際情況是什麼呢?一是實行民主只有十年(香港回歸至二○○七年),歷程短暫,而民主需要循序漸進;二是各種選舉方式需要一個相互比較、積累經驗的過程;三是社會各界有一個共識,即各種選舉應符合「均衡參與、利益兼顧」的精神。根據上述實際情況,在二○○七年以後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宜盲目採用單一選舉即分區直選制,而適宜採取混合選舉,即功能團體選舉仍需長期保留。
混合選舉符香港實際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也是檢驗任何一種選舉制度的標準。本港有人,特別是某些「民主派」人士一直認為只有一人一票的直選才能體現民主,殊不知就連他們心目中的「民主天堂」美國,其總統選舉也不是一人一票直選出來,而是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從香港特區一、二兩屆立法會的產生和運作的實踐來看,擁有三十個功能團體議席的立法會,由於體現了廣泛代表性,真正反映了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因而很好地履行了自身的立法職能,受到各界的普遍認同。這就證明現在立法會的混合選舉制度是符合香港實際的,是切實可行的,也是成功的。當我們前瞻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時候,切不可對此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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