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29] 苦業主控訴不公法例
【本報訊】(記者 梁祖蓮)「信政府,我們好苦!」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說。他又批評,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平衡業主及租客的利益,所以很多業主飽受痛苦,無法收租,又無法收樓。
六十四歲的業主陳先生表示自己對香港的法律十分失望。事緣陳先生的租客是英國人,每月應繳租金一萬三千二百元。在租約期滿前的一個月,該位英國人就不再交租,卻又要求繼續住用,而又不肯答應簽署新的合同。陳先生不懂法律,不懂英文,故請律師辦理此案。最終他雖獲判勝訴,但除了可收回物業及部分租金外,他並沒有絲毫得益,更要繳付龐大的律師費和繳付對方的堂費。他激動地說:「我沒有犯法,為甚麼我要繳付堂費?但是那租客卻不用交租?」另外,他又指稱自己曾於三月向律師繳付了三千元,其後分別再付兩萬元和一萬元,但後兩次律師卻沒有給他收據,於是他感到不正常。以上種種,使陳先生質疑香港的法律制度,又稱自己已對香港的法律失去信心。
另一位苦業主陳女士,她不滿地產代理的失職,懷疑租客存心行騙。陳女士經地產經紀出租物業,月租為八千五百元。租客要求業主提供傢俬、電器、大閘及七天的裝修期。其後,租客繳付一萬元訂金,同時訂下正式簽約日期。
但約四天後,業主打算到上址清理時,卻發現大門已被更改,租客已入住。對此,陳女士向地產經紀查詢,經紀卻表示預料不到。簽署租約當日,租客未能出示裝修、購買電器等的收據,在經紀安排下,陳女士無奈支付了該筆費用及與他簽約。其後,陳女士發覺租客繳付的乃是空頭支票,而且始終沒有收回應得的按金及租金。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批評,現時的法例保障租客,但不保障業主。因為法例規定業主不可以因追債騷擾租戶,影響其舒適及寧靜的生活,否則罰款五十萬及坐監一年。根據土地審裁處的調查,涉及租賃爭拗的案件有上升趨勢,由九九年的四千四百多宗,去年增加至五千二百宗,今年頭六個月已有二千五百多宗。他表示,希望政府設立平衡業主及租客利益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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