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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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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1] 新聞自由受到全面保障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在本報撰文解釋《基本法》二十三條與新聞自由的關係,他強調,市民對建議法例可能衝擊新聞自由的憂慮並沒有必要。他指出,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某些有害的活動,包括竊取國家機密,但這並不代表條例會影響傳媒的自由運作(全文見本報論壇版)。

 區義國重申,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全面保障。諮詢文件建議亦以香港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作為相關的規管法律,只應略作修訂。

 他續稱,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並不保護所有官方資料,而只規定不得未經授權披露四類特定的資料。收到未經授權披露的訊息也不再是罪行;而純粹拒絕披露資料來源也將不會構成該條例的任何罪行。任何公眾人士或傳媒如在未獲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披露資料,而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受保護的,以及披露有關資料具損害性,才屬犯罪。

 不過,區義國指出,由誰來決定資料是否屬於受保護的類別,以及披露是否具損害性,要由法庭來決定控方是否能證明罪行的每一項元素都成立。他強調,本港及內地絕大部分的官方文件,包括那些與經濟事宜有關的文件,都不屬於非法披露罪行所涵蓋的範圍。例如在香港,洩漏及發布中國銀行黃金儲備的資料,不會構成罪行。

 至於有人對建議中的「中央和特區關係」表示關注,區義國稱,原來保護關於英國與香港之間關係的資料的條文,經適應化後變為保護中央與香港之間關係的資料,但法律的實質內容沒有改變,也沒有對新聞自由構成影響。

 例如,傳媒搶先發布一份關於香港與北京關係的官方報告,結果引起尷尬,但沒有造成損害,便不屬犯罪。

 區義國又以英國的例子引證,以「公眾利益」為一般免責辯護,會令法律條文難達到清晰的目標。在英國近期的一宗案例中,有人辯稱,根據英國的《人權法令》,如果未經授權的披露符合公眾利益,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上議院否決這個論據。法庭認為法例已有足夠保障,並且透過司法覆核,確保政府拒絕授權的權力沒有被濫用。他表示,上議院的論據同樣適用於香港的《官方機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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