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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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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5] 論壇.應全面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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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有責任立法保護自己國家的安全。

 目前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引起公眾熱烈討論,說明已達到對公眾諮詢的目的,而白紙草案只會落得事倍功半的效果。在文件建議受保護的資料中,應加入金融機密資料,「叛國罪」中「外國人」的定義亦值得斟酌……

■溫嘉旋 全國人大代表 執業律師

 特區政府已公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本港社會各界對於立法的正反兩面亦作出廣泛討論。當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團體均指出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刻不容緩之時,少數反對聲音則認為香港現有多種類似法例已足夠應付,無需另行立法。事實上,差不多世界上所有國家,包括西方國家,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

 雖說回歸五年來並沒有發生就第二十三條所列出的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秘密等嚴重事故,但這並不代表政府無需制訂二十三條立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開宗明義規定特區政府有須就第二十三條所涵蓋的範圍「自行立法」的責任。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市民作為國家一分子,理所當然有責任立法保護自己國家的安全。

原有法律已與時代脫節

 如果說因為回歸以來並沒有發生任何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得出二十三條立法並非必要的結論,則與假設因自己的家門多年還從來沒有被盜竊而得出社會不需警察一樣荒謬。香港作為全國最開放及國際化的城市,不難想像外國勢力利用香港作跳板企圖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中國穩定的活動。

 如果香港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就會形成法律體制上的漏洞,威脅國家安全及穩定。香港法律雖然現在已有有關叛國、煽動叛亂、間諜及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的罪行,但都已與時代脫節,香港亦欠缺有關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政府的法規。這些漏洞可能讓那些以顛覆中國政府為使命的國內外組織團體鑽空子伺機搗亂,危害國家穩定。

反立法者為何避開文件內容

 特區政府以開明寬容的態度,按照香港沿用的法理原則,制定一套保護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又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和自由的草案且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難怪那些打人權牌的反對人士針對政府的主要火力都集中在立法的必要性和諮詢模式,而不是諮詢文件的內容本身。

白紙草案不能有效進行諮詢

 有人提議用白紙草案方式對公眾進行諮詢,即將有關法律草案作為公眾諮詢的文件。本人不敢苟同,因為若要有效地對社會各界進行諮詢,首要條件是諮詢文件本身必須用淺易的文字讓廣大民眾容易明白到政府立法的用意及內容。一份白紙草案可能會引起律師等專業人士的研究興趣,但絕對不能期望普羅大眾會理解當中艱深的法律用語或技術名詞,最後只落得事倍功半的效果,而無法有效的收取社會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目前諮詢文件已有足夠詳細資料,讓公眾明白建議的內容,而大眾就諮詢文件本身進行公開而熱烈的辯論,證明政府已經達到了對公眾進行諮詢的目的。擬訂條例的技術問題應該留給立法會及負責審查草案的有關草案小組去執行。屆時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仍能對藍紙草案提出意見,傳媒對該等意見亦肯定會充分報道。

「叛國罪」中「外國人」定義宜斟酌

 從立法的內容而言,我個人認為現行的諮詢文件未能夠全面有效地達到監察威脅國家安全活動的功能。例如文件中對於叛國罪中「外國人」的定義只針對「受到外國政府指揮和控制或並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地的武裝部隊」,試問如果該等叛國及顛覆力量在新疆或西藏等地集結武裝力量,而該等武裝力量並非直接受到外國政府指揮和控制,而是由外國力量資助和影響,則那些資助或與該等組識合作的香港市民是否觸犯叛國罪呢?

 在這資訊及經濟全球一體化的時代,全世界被電子網絡連接在一起,脆弱的地區經濟體系極可能受到資金流動、流失或遙控的電子侵略惡意破壞及打擊。因此,有關法案中「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定義應該包括利用電子和金融等手段造成社會上的嚴重混亂。

 至於分裂國家罪,我相信在法例中「中國」的定義必須明確包括「台灣」,因此從事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便是干犯了分裂國家的罪行;而這些從犯行為亦必須包括資助「台獨」的活動。

金融機密資料應受保護

 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文件建議就非法披露而言,以下類別的資料應受保護:

 保安及情報資料;

 防務資料;

 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料;以及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

 我不反對把以上類別的資料納入為受保護界別,但本人始終覺得以上的草擬範圍只停留在冷戰思維的舊有模式而未能和電子時代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接軌。身處現今全球化的資本市場,一場無論是基於金錢利益或其他不可告人的動機而引發的金融風暴往往較整隊裝甲部隊更容易威脅到國家的安全。香港並非國防重塞,未必會吸引專業間諜從事國防資料的收集,但試想有人未經授權而將有關港府決定取消港幣聯繫匯率的消息發放或將通往金融管理局機密資料庫的密碼披露,這樣子對香港特區造成的傷害和影響更為深遠。港府是否也應該考慮去保護這些資料呢?另外,我支持政府立例禁止披露一些未經授權和基於直接和間接未經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這絕對有助堵塞現有的法律漏洞。

宜成立專業反情報部門

 最後,我絕對支持授權警隊在調查一些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警隊中專責情報事宜的政治部於回歸前遭港英殖民政府解散。除非成立一隊專業反情報部門去專責處理間諜問題,特區政府是無能力去對付精密和隱秘的間諜活動。為了防範香港成為威脅國家安全活動的基地,港府應該考慮上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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