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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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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4] 平機會前主任告平機會敗訴

 【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前首席主任控告「平機會」前主席張妙清及三名高層,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私隱條例」一案。主審法官麥卓智昨指原訴人提出的控訴完全沒有理據,判其敗訴。但法官卻又指出,由於殘疾條例十分寬鬆,容許僱員小小不適便可視為殘疾,故原訴人絕對有權基於該條例提出有關指控,因此原訴人無須支付「平機會」的堂費。

「平機會」訴訟費達百萬

 平等機會委員會昨日表示歡迎法院的裁決,法庭形容該申索為「完全不可取」,證明了「平機會」並沒有違法。

 首度被下屬控告歧視,「平機會」特聘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答辯。案件在區域法院聆訊了十天時間,估計「平機會」一方的訴訟費用已高達百萬元。另外,「平機會」今次獲勝,鑑於法官下令雙方自付堂費,故「平機會」仍須自掏律師費。

敗方無須支付堂費

 主審法官麥卓智昨在長達八十二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由於「平機會」的「殘疾歧視條例」定義寬鬆,容許任何僱員基於小病便可視為殘疾,相反僱主作出任何舉動便視為迫害,在事件中首席主任L先生因條例的寬鬆,絕對有權提出控訴,法庭不認為他是惡意及輕率的指控,故雖然判他敗訴,仍無須支付勝方的堂費。

要求指定醫生並非歧視

 曾是警務總督察及執業律師的L先生,九六年十月受聘於「平機會」任首席主任,合約期為三年,月薪七萬九千二百三十元,另加現金津貼三萬零八十五元,及享用一百二十天有薪病假。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他在公司不慎跌倒,頭部四肢受傷,留院觀察五天後出院,醫生證實他腦震盪,患上神經中樞病,他一直請病假至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才復工,期間,他的上司殘疾事務總監唐建生,行政事務總監陳益民,和平機會前行政總裁何蔡慧兒,要他到指定醫生處診治,包括接受腦部測試,心理及精神評估,他認為「平機會」此舉是違反殘疾歧視,當他復工後,他被調派其他瑣碎工作,在同年六月底,更被提早解約。

原訴人涉性騷擾投訴

 法官認為作為僱主的「平機會」,是有權著僱員往指定醫生處診治,以確定員工的復工日期,「平機會」在事件中並無任何歧視成份,更沒有對L先生構成侮辱及恐嚇。但L先生在意外前一度須為兩宗被女下屬投訴的性騷擾面對內部聆訊,但均因今次事件被擱置。

官司糾纏三年禁傳媒報身份

 這宗備受爭議的訴訟,前後糾纏了三年。原訴人控告「平機會」、「平機會」當時的主席張妙清和三名高層管理人員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以及「私隱條例」,向他們追討欠薪並索取感情傷害賠償共三十三萬元。而L君更獲得法庭批准,禁止傳媒披露他的姓名和身份。

 現為中文大學心理學系主任的張妙清博士,早前以與訟人身份在L君控告平等機會委員會和高級職員歧視案作供時謂,L君告了八個月病假後,九九年二月返回「平機會」上班時,她曾親自歡迎L君回來,及後發現因L君擅自取走同事的檔案,工作效率差,及阻礙其他同事工作,才決定同意提早三個月和L君解除僱傭合約。

總平機會主任月入八萬八

本報記者 施立偉

 政府較早前計劃檢討公營機構人員薪酬,但平等機會委員會強調,它們「瘦身」的空間有限,若強行削減資源,將影響處理投訴的能力。

 平機會表示,他們在過去幾年都有做精簡架構的工作,包括把五名總監減至四名,及把十二名調查主任減至八名,剩餘資源已調撥至加強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上。

 平機會目前共有八十三名員工,去年度總支出約為八千七百萬元,薪金開支佔七成,約為六千二百萬元,其中胡紅玉個人年薪就佔二百二十八萬元,而總平等機會主任的起薪點為七萬六千七百五十五元,頂薪點為八萬八千四百二十五元。

平機會鑽牛角尖?

本報記者 施立偉

 香港常見的歧視類別,主要集中在年齡及性別上,令部分社群在就業晉升機會、工資上受到不公平對待;所謂歧視,其實是難有客觀界定標準,例如僱主在刊登招聘廣告時,沒有對申請人的性別作出規限,但在決定聘請申請人時才傾向選擇男或女,便不抵觸法例。

 這種「隱性」歧視似乎已普遍為社會「接受」,即使是美國、澳洲等講人權的國家,也為歧視問題糾纏不清,未有一套客觀的準則來確實「量度」歧視的標準。

 平機會曾引用《殘疾歧視條例》,控告有大廈未有為傷殘人士提供合適通道,但有社會人士指出,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法律沒有追溯力,平機會九六年成立,九七年前落成的建築物,它們都是依法建造,平機會沒有道理要人家改建。如果所有的建築物都要有殘疾人士通道及設施,恐怕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有論者批評平等機會委員會是喊著平等的口號,卻將公義的旗幟變成社會不公平的遮醜布!因為他們將平等限制在其特定的範圍,這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平等。此外,論者指平機會的人員似乎不食人間煙火,他們眼中完全看不到社會上真正的不平等,專門鑽牛角尖,著眼在一些不切現實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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