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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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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6] 文匯社評:維護香港法制尊嚴

 法庭昨日裁定梁國雄等人舉行非法集會罪名成立。這是香港回歸後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未經通知警方而舉行集會的人士。政府面對某些人的公開挑戰,堅持依法檢控;法庭無懼某些輿論的壓力,依法作出判決,反映了社會上要求維護法制的意志。

 這次針對梁國雄等人非法集會的檢控和判決,絕非像有的人所說的那樣是要收緊對集會遊行的限制,而是關乎是否依法辦事,是否是維護香港法制尊嚴的問題。梁國雄等人之所以被檢控判罪,並非是因為他們曾參與組織集會遊行,而是他們要搞「公民抗命」,故意不遵照公安條例要求事前作出通知,擺明車馬,公開挑戰公安條例。如果對這種公然挑戰法律的行為視而不見,放任自流,公安條例豈不變成一紙空文?香港的法制還有甚麼權威可言?

 儘管承受來自不同方面的多種壓力,政府堅持依法將梁國雄等人非法集會的案件提交法庭審理。法庭如何作出判決,是對香港法制的一個考驗。裁判官在判案時強調,公安條例是經過立法會長時間辯論而訂立,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法庭若非有充分理據不應隨意取代立法會的看法,否則會惹來各界非議。法庭正是本著這種尊重法律的精神,依法裁定梁國雄等人罪名成立。這個判決維護了香港法制的權威。

 法庭在判決中肯定公安條例沒有窒礙市民集會遊行、發表言論的自由,有充分的法理和事實依據。一方面,法例規定,遊行超過三十人要先通知警方。這只是有限度的限制,不是全面管制遊行。事實上,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的權利必須在法制的範圍內行使。被人視為最講人權的英美等國家,對集會遊行都有相應的規限。香港是個彈丸之地,人口稠密,七天前通知可確保警方因應遊行人數而部署維持秩序的人手,減低遊行對公眾的影響。誠如法官所說,這沒有窒礙遊行集會的自由,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根據法例規定,遊行組織者只須通知警方遊行人數、路線及日期,沒有證據顯示警方藉此審查遊行的訴求內容;而回歸後共有萬多宗遊行集會,只有極少數申請(十八宗)遭到反對,顯示當局執法沒有針對某些個人或團體。

 從法庭的判決中也可以清楚看出,那種指公安條例損害人權的言論是站不住腳的;那種說回歸以來當局收緊集會遊行限制的講法是沒有根據的;極少數人蓄意對抗公安條例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必須指出的是,某些政客乃至個別法律界人士對警方依法檢控和法庭依法判案進行指責,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他們這樣做給社會傳達一種非常錯誤的信息:讓人以為有人可以有法不依;誰的膽子大,誰最出位,置法律不顧,就可以免受檢控,不受法律制裁。這是在侵蝕香港法制的基石。

 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法制是香港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和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優勢。香港過去的成功離不開法制,香港現在要繼續落實「一國兩制」、維護社會穩定、保持良好的投資環境、發展經濟、維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也不能沒有健全的法制。對香港法制的損害,就是對港人利益的損害。我們支持法庭對這次非法集會的判決,最大的理由就是要維護香港法制的尊嚴。這應該是每一個香港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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