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6] 政界:惡意抗法須付代價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特區政府首次引用《公安條例》對「四五行動」的梁國雄等「示威常客」作出檢控,法院作出裁決時表明,條例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政界人士指出,政府有責任在集會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假如有人刻意挑戰法律,甚至「博拉」,就要有承擔後果的心理準備。
任何人都要守法
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表示,公安法涉及的是人權、自由的問題,法院已經表明,任何人士在表達意見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沒有問題的。他表示,公安法並非針對某些人,亦沒有對遊行集會的內容作出限制。他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士都必須遵守法例的規定,不可能出現某些人不用遵守法例的情況,這些人做出違法的行為,就必須要承擔後果。港進聯的朱幼麟認為,香港是法治社會,每位公民都有責任遵守香港的法律。他表示,當年臨時立法會審議公安法時,已經充分考慮到法例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是否有抵觸的問題,法院昨日的裁決,已經說明了這點。
並非選擇性檢控
工聯會的立法會議員梁富華表示,事實已經說明,公安法的確有維護社會安定的作用。他表示,有些人說政府選擇性地提出檢控,是欠缺常識。他舉例說,假如發生勞資糾紛,兩個工會分別發起遊行,最後警方只對其中一個工會提出檢控,這才是選擇性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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