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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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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6] 資料 公安法:立會激辯定存廢

本報記者 王燕平

 現行的《公安條例》是一九九七年修訂的版本。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發出名為《公民自由和社會秩序》的諮詢文件。該文件經過兩個多月的公眾諮詢期,社會各界人士和市民提出了意見。在當時的討論過程中,不僅社會上有截然不同的聲音,政府內部乃至臨時立法會�堶情A也有過激烈的討論。最後,由當時的臨時立法會通過了這個文件。

馬拉松辯論逾八小時

 回歸後,社會上有少數團體屢次打著「公民抗命」的旗號,故意在不知會警方的情況下舉行遊行示威和集會,公然挑戰香港法律,挑戰《公安條例》,特區政府一直寬鬆處理。後來為釋除部分人的疑慮,特區政府更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主動提出有關《公安條例》的動議辯論。結果立法會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經過一連兩日超過八小時的激烈辯論後,以三十六對二十一票確認保留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公安條例》。

 那次的動議辯論可算是立法會最激烈的一次馬拉松式辯論,總共有四十位,即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踴躍發言,所引用的名人雋語和例子,更是古今中外,上自天文下至地理,從孟子到甘地,從紐約到芬蘭,令人嘆為觀止。

 在動議辯論正式進行之前,社會各界亦作出了前所未有的熱烈討論。立法會共舉行過四次聽證會,收到約二百五十份的意見書,其中接近八成都認為,經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公安條例》已在人權和社會秩序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應予保留。

八成意見書支持保留

 裁判署法官昨日的判決亦肯定了這一點,認為《公安條例》的通知制度是有限度的限制,可確保公眾安全和秩序,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亦沒有證據顯示妨礙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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