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30] 公立醫院六千四病人失蹤 放大圖片
公立醫院常有病人「出走」,申署籲訂立指引加強管理。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申訴專員公署完成醫院管理局處理病人失蹤機制的調查,發現由九九年六月至○一年五月的兩年內,醫管局屬下四十間醫院,共有六千四百八十六宗留醫病人失蹤個案,但各醫院對失蹤病人的定義不一,處理手法也混亂。公署批評醫管局並無訂定指引和程序,以便醫院員工採取適當措施,盡量減少病人在醫院失蹤的風險。
資料顯示,調查的兩年內,醫管局轄下四十間醫院,共有六千四百多名病人失蹤,其中有九名病人離開醫院後死亡,病人失蹤原因主要是離開醫院處理私人事務,包括與友人茶敘或進行其他康樂活動、尋求非法藥物止癮,以及在醉酒或服用過量藥物後恢復知覺,沒有通知院方便自行離院。
擅離醫院病人有責
申訴專員戴婉瑩指出,病人擅自離開醫院,而沒有通知院方,本身也應負上責任,因為醫院是病人接受治療和療養的地方,並不是拘禁病人的場所。病人在醫院範圍內行動不受限制,可以理解。雖然醫護人員也有責任留意病人的行蹤,但她也強調:「這當中並非醫護人員有失誤,病人自己有腳,佢要走,你拉都拉佢唔住,而且把醫護人員當成懲教處人員不正常的,病人自己也應與醫院合作。」
不過,她指出,四十間醫院對於「病人失蹤」,並無劃一的定義,計算失蹤數字的方法也不統一,容易形成混亂。醫管局收到失蹤病人數字與醫院人手統計的數字有較大出入,前者只有近三千宗,但後者卻近六千五百宗。
戴婉瑩認為,雖然醫管局曾分別在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九年發出尋求警方協助的指引和指南,但並沒有要求所有醫院一定要遵從,成效不大。
她指出,醫管局沒有就「病人失蹤」訂明統一的定義,使轄下各醫院有所依循,也沒有統一的方法,計算轄下醫院失蹤病人的數字。
應檢討處理指引程序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醫管局應為「病人失蹤」一詞確定適用於其轄下各醫院的標準定義;訂立一套計算病人失蹤數字的標準方法;檢討及更新醫管局關於處理病人失蹤的指引和程序,以及規定轄下所有醫院訂立運作指令和指引,以便貫徹執行,並提醒有關人員在照料「需要特別照顧」的病人時,須加倍留心和提高警覺。
醫管局發表聲明,指出局方一直極重視對公立醫院住院病人的安全保障和妥善照顧,並致力防止病人失蹤情況。公立醫院也開始陸續實施一些措施,包括統一「失蹤病人」的定義、在病人留院期間加強與其家屬的溝通、加強與地區警署的溝通機制以處理失蹤病人、增加巡房次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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