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2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2-11-30] 屋宇署亂發勸喻信被責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申訴專員公署收到兩宗投訴,都是指屋宇署在未曾查清業權誰屬之前,便向他們發出勸喻信,要求他們進行維修。其後兩個投訴人都曾向屋宇署查詢有關業權的問題,但屋宇署並沒有理會,或者拖延回覆。申訴專員戴婉瑩批評屋宇署做事官僚,應該檢討現行的指引,除突發或緊急事故外,在發出勸喻信前,應先查清業權,確定收信人是有關業主,以免惹起不必要的憂慮。

 戴婉瑩指出,第一個投訴人指屋宇署錯誤以為投訴人是一道共用牆的業權人,並且沒有回覆投訴人對澄清該共用牆的業權的要求。第二個投訴人則指屋宇署沒有查清外牆業權,便向業主立案法團發信要求維修,導致各業主須分擔費用,令他們受屈,而且沒有回覆業主們有關查詢大外牆業權及維修責任的信件。

 戴婉瑩認為,屋宇署遲遲不覆投訴人的查詢並不恰當,做法相當僵化,態度也不嚴謹、認真,有需要作出改善。

 屋宇署向申訴專員公署解釋時表示,當該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法定命令時,才有需要查核業權。該署通常在促請有關人士採取適時的行動,例如進行維修工程時,便會發出勸喻信。由於勸喻信不是法定命令,因此無須發給個別業主,只須發給有關大廈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

 申訴專員促請屋宇署加速推行政府給予勸喻信法定地位的計劃,以便更有效遏止違例搭建物。該署建議屋宇署研究措施除了涵蓋違例搭建物外,也考慮擴展至包括一般建築物的安全和維修。屋宇署同意申署的結論。該署推行的樓宇狀況資訊系統,對於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應該大有幫助。

 此外,屋宇署也正檢討是否需要在核實業權之後,才發出勸喻信要求有關人士維修樓宇。該署會提醒職員特別注意跨越不同地段的建築物,並在有需要時確定土地類別和由誰人負責維修。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