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30] 諮詢文件適當 無需白紙草案
政府落實二十三條立法,用諮詢文件向市民收集意見,是很合適的做法。政府的立法建議合理且需要,並認真聽取了新聞界及各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還要用「白紙草案」進行諮詢,並無需要,因為只會拖延立法,而二十三條立法已不能再拖延……
■陳榮燦 香港政經文化學會永遠會長
香港回歸已經五年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是適當時候,亦應盡快完成立法程序,全面落實基本法,這對國家、對香港特區和廣大市民,都是一件好事。為國家安全落實第二十三條立法,不但是特區政府也是每個香港市民應該履行的責任;是香港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基石。
只有好好維護國家安全,才能夠更有效地保障香港的安全,維護香港的人權自由,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長遠而言,香港才能達到長治久安。
今次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採用「諮詢文件」向香港市民收集意見,是很好的做法。
現行法例存在缺陷和不足
因為現時香港法例中,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立法禁止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現行法例有些已有規定,但有些則沒有涵蓋。例如,現行法例《刑事罪行條例》就沒有「叛國」及「煽動罪行」。香港特區現時沒有一項稱為「分裂國家」的罪行,香港法例中,也並無一項「顛覆」的特定罪行。
香港現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通過立法進行修改,補充及完善,這是今次「諮詢文件」重點內容之一。
立法建基現行法律
《諮詢文件》明確指出,《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沿用普通法制度,因此二十三條的實施,應盡量建基於現行法律。
《諮詢文件》清楚表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是在基本法的原則下進行立法。不能抵觸基本法所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符合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諮詢文件》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各項立法條文的建議,本人認為,「建議」立法條文不但合理而且需要。《文件》內容基本上明確清晰,使人容易明白日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意思和範疇。
政府已聽取新聞界意見
對於「竊取國家機密」這一項,有新聞界擔心立法後,涉及國家機密條文會影響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
對於新聞界的關注,日前,葉劉淑儀局長回應,會考慮以下四點:
(一)對新增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機密資料,作出較嚴謹的界定,例如禁止披露那些會嚴重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利益的機密;
(二)將禁止「未獲授權」取得及披露官方機密建議收窄,只針對以偷竊,擅闖政府電腦等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政府機密;
(三)考慮引入公眾利益抗辯,包括以「有公眾利益發表」及「資料已公開」等抗辯,但希望對「公眾利益」一詞作較明確的界定,以免濫用;
(四)將純粹報道新聞及評論時事不構成煽動叛亂,明確寫進法例。
白紙草案無必要
有一種意見認為,要用「白紙草案」進行諮詢,本人認為,並不需要。因為「白紙草案」通常是用在一些無迫切性的立法事務上,政府對這項立法沒有既定的立場,即可立法,又可以不立法。
而「藍紙草案」,是在政府有既定的立法計劃後,就有立法迫切性而提出法律草案。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又是必須進行立法的法例。
政府今次用「諮詢文件」諮詢市民收集意見,是極好的措施,因為《諮詢文件》較明白易懂,同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條文並不複雜,市民向政府表達意見也比較容易。
相反,「白紙」或「藍紙」草案,兩者的條文,都是非常艱深,晦澀的法律條文,一般市民較難明白其中含意。
「白紙草案」和「藍紙草案」的條文,也具有法律的含義,不相同的是,只有「藍紙草案」才能提上立法會進行審議立法。
審議草案專業而嚴肅
政府把「藍紙草案」提上立法會,首先進行「一讀」及「二讀」,然後交由立法會成立該條例的《法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由立法會議員自願參加組成。每個法案審議委員會,人數最少三人,多者超過三十人;互選主席。委員會人數的多少,看法案的情況而定。
審議法律草案,是一項專業、艱深而嚴謹的工作,投放的資源也多。首先,法案審議委員會每次開會,出席的議員人數要超過該委員會人數三分之二,否則會造成「流會」。
議員方面,有立法會的法律顧問、支援協助議員解決草案中的有關各項法律問題。同時,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也起著監察政府方面的律師,在回答議員質詢有關法律條文內容和觀點是否正確。
而政府方面,則由決策局有關局長帶同副局長、法律草擬專員、政府律師、助手等成隊人馬,每次開會都要到立法會為議員陳述草案的立法大方向,解答議員所有的問題。繼而是逐條審議草案的條文。
政府會接納意見修改草案
在草案審議的期間,立法會通常都會公開邀請各階層的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包括個別人到立法會對草案立法條文內容表達意見。
進行審議法律草案,政府官員都會將草案內容,逐條、逐句甚至逐一個字進行審議及解釋清楚。議員對草案條文有不同意見或反對該條文時,政府官員會細心聽取,同時詳細向議員回答問題及陳述政府的立場。議員有合理化建議,官員通常都會接納,並將條文增刪。並不是像有人所指「連一個標點符號也不能修改」。
如遇上某一條有「爭議性」的話,草案一條條文,審議數天才解決是平常事。審議完成,再提上立法會三讀表決通過,才成為法律。
白紙草案拖延立法
一般民間團體,特別是普羅大眾,要了解法律條文和表達意見,是很有困難的。今次的「諮詢文件」很適合。如果堅持要用「白紙草案」進行諮詢,這對目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毫無幫助和好處,只能是節外生枝,拖延時間,進而破壞立法而已,因此絕對無需要「白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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