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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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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0] 文委會建議立法「救亡」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文化委員會第二份有關本港文化政策的諮詢文件指出,古物古蹟辦事處的經常預算,連考古發掘及維修歷史建築的非經常撥款,全年只有約四千萬元,遠遠未能反映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資源不足情況必須加以糾正。加上職能掣肘,辦事處在執行保存及維修歷史建築物工作時,也遇到頗多困難,文件建議:必須在規劃和土地利用程序上,以立法及行政手段,加強古蹟保護。

藝穗會址可作例子

 諮詢文件開宗明義,指出土地缺乏,令文物保護過往一直都受忽略,無論在市區或新界,本港已失去許多極有歷史及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和一些象徵集體記憶的文化景觀。

 由於文物保護常涉及土地使用和規劃的考慮,建議古物古蹟辦事處日後專注考古遺址和歷史建築物的調查、研究、鑑定和文物保護教育工作,至於涉及土地利用的職能,則撥歸「手持土地」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達至權責歸一,促進文物保護的效率。

 諮詢文件中又強調,文物保護應是城市規劃的重要考慮,政府的規劃部門和市區重建局,在新市鎮的規劃和舊區重建時,應加入文化景觀的考慮。政府也需要制定政策,將歷史建築物優先考慮撥作文化用途,例如藝穗會現址。

 文件也指出,文物保護並不單是政府責任,許多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物,也應開放給公眾人士。政府在檢討文物保護政策時,要考慮如何鼓勵歷史建築物私人業權擁有者支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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