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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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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9] 超市急凍點心過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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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調查發現出售過期食品的情況雖有改善,但仍有一些過期急凍點心。

 【本報訊】(記者 蔡蘊賢)民建聯一項出售過期食品的調查,認為情況雖然改善,但中西區仍然較多,其中更發現急凍點心過期近一年。民建聯建議商戶應加強貨架管理工作,將過期食品與未過期的分開擺放,他們亦促請政府要加強監察巡視。

 民建聯在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今年一月十日期間進行,巡查了八十七間超市及便利店,發現三十件過期食品,當中有十七件貨品在購買時已過了「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期限,另有十三件貨品在購買時已過了「此日期食用」(Use By)期限。已過食用限期食品包括罐頭、奶類產品、零食、果汁、凍肉等,當中最嚴重的是在中西區域多利道一大型超市中,所購得的急凍蝦球,過期超過一年。

 民建聯去年亦曾公布有關出售過期食品的調查,查訪了七十九間超市,發現七十件過期食品,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容根指出,從數字反映售賣過期食品的情況雖已有改善,有八個地區的超市沒有重犯,雖然如此,亦有食品過期一年,這不單反映超市內的貨架管理出現嚴重錯漏,同時反映食環署日常巡查工作有所不足。

 黃容根批評現時監管的法例不足,他指出,現行香港法例出售已過了「此日期前最佳」的食品,並不違法。若從保障消費者的角色而言,有關法例對於過期食品的規管明顯不足,並會構成不必要的混亂。而目前大部分食品都是用「此日期前最佳」為標準;而「此日期食用」一般是適用於一些容易腐壞的食品,例如奶類、肉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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