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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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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3] 遊行遠超額須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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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指出,警務處長可就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條件。 (劉國權攝)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日指出,根據《公安條例》規定,如果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處長可就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條件。她表示,處長上月十五日批出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遊行申請時,附加了二十一項條件,包括要求主辦單位盡量維持遊行人數不多於申請的五千人,並非苛刻的條件,事實上,五千人的數字正是主辦單位提出,警方是以這個人數為基礎,安排當日的警力。

 葉劉淑儀昨日在立法會回應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提出關於上月十五日反對二十三條立法遊行的問題。她表示,警方對遊行集會施加條件時,首要準則是要確保公共秩序以及參與該公眾集會或遊行的人士和其他市民的安全。與此同時,讓有關活動能夠在不妨礙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得以順利進行。

 她說,就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多個團體為反對二十三條立法而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處長曾根據《公安條例》規定,施加了二十一項條件。她表示,這些條件都是處長基於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原因而施加的,例如要求主辦者安排足夠的糾察,協助維持秩序、確保參與遊行人數在五千人、確保遊行車輛在參與公眾遊行期間不可運載危險貨品等。

違反處長條件口頭警告

 她表示,如果有人在公眾集會或遊行舉行期間違反處長施加的條件,警方的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的警務人員會向活動的負責人發出口頭警告。若違規情況持續發生,又或出現其他違規情況,警方會再度發出警告。

 假如該活動仍然和平地進行而沒有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一般會容忍活動繼續舉行,但會搜集證據,並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作出檢控。

 不過,多名民主派議員就指政府限制參與人數在五千人,是苛刻條件。民主黨的李柱銘又指警方用攝錄機拍攝遊行過程,目的是要威嚇參加遊行的人士。葉劉淑儀回應說,有關的數字是由主辦單位提供的,假如主辦單位在事前感覺到參加遊行人數會大大超出原先的估計,可以通知警方。她表示,警方是根據主辦單位提供的人數,安排警力,不過,假如主辦單位並非蓄意違反規定,只是技術性違規,警方亦只會作出口頭警告。

 葉劉淑儀又表示,警方使用攝錄機並不一定會錄影,假如集會遊行時出現混亂,或違法事件,警方才會拍攝有關過程。她強調,此舉並非針對遊行集會人士,事實上,上月的遊行警方就沒有進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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