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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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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3] 催淚彈帶上飛機 女總監判守行為

 【本報訊】一女設計調查總監,去年於機場乘機離境往上海公幹時,被X光檢查機發現她的行李內藏有一可疑物品。經詳細檢查後赫然發現是一個十厘米長的催淚彈,她因而被捕,其聲稱攜帶出境是為了自衛。案件昨日於荃灣裁判法院審理。

 案情指出,報稱職業為設計調查總監的三十一歲被告周彬彬,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乘飛機到上海公幹。當時她於機場七樓的離境大堂接受×光行李檢查,儀器發現她的行李內藏有可疑物品,經關員人手檢查後發現是一個長十厘米的催淚彈。

 在警方查問下,被告承認該催淚彈為她所管有。因為她的一位日籍朋友人擔心其個人安全,於年前贈予她「傍身」,而她一直存放於家中未有使用。適逢當日要到上海公幹,她擔心該地治安欠佳,於是打算攜帶該催淚彈自衛。法官考慮到被告沒有不良動機及從事件中已上了寶貴的一課,終判被告簽保守行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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