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8] 林明珠告父林百欣及五刊誹謗
【本報訊】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之女兒林明珠昨日入稟高院,控告其父及本港五份報章。林明珠指其父於去年五月在接受訪問及舉行記者會期間,出言誹謗,影響其聲譽,曾要求對方在報刊刊登道歉啟示及賠償,但最終被拒,遂入稟索償及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再作出誹謗報道。
原訴林明珠除了入稟控告父親林百欣外,還控告《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太陽報》、《星島日報》及《明報周刊》。指其父於去年五月七日至九日間在接受以上報刊電話訪問及舉行記者會期間,在提及其經濟狀況時出言誹謗,令其聲譽嚴重受損,引起尷尬。
據稱,原訴向各與訟發出律師信,指有關報道涉及誹謗,要求在報刊刊登道歉啟事,而有關內容亦須得到原訴預先批核,另禁止再刊登有關報道,以及支付一筆合理賠償,補償其損失。惟與訟並沒有答允其要求,她遂入稟向各與訟索取懲罰性賠償,控告與訟報刊為了吸引讀者而刊登煽情報道,事前並沒有嘗試聯絡原訴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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