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04] 麥高義:港人無須懼怕廿三條 放大圖片
廿三條沿用普通法基礎,市民大可放心,無須過分恐懼。(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香港唯一曾經檢控過叛國罪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叛國罪及顛覆罪,不僅沿用了普通法的基礎,並將適用範圍收窄,而且《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法院及立法機關將會對第二十三條執行起著多層面的監察作用(全文見本報論壇版),故港人大可放心。
叛國等於謀殺國家
麥高義於今期《香港律師》月刊發表的文章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叛國及顛覆罪備受爭議,人們往往以為叛國行為永遠不會在他們處身的年代發生;其實叛國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某程度上是等於企圖謀殺國家,他強調,雖然顛覆罪是新訂立的,但這罪行一直已被納入叛國罪內;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叛國重點在於暴力騷亂,如侵略或其他的戰爭;而顛覆則涉及以非暴力手段攻擊國家機關,手段較為隱秘;因此叛國罪及顛覆罪在本質上都屬於國家為保護自己而訂立的罪行。
麥高義指出,在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中,有「叛國涉及勾結國外敵人背叛自己的國家」的條文;在現行法律上,叛國罪無須涉及勾結國外敵人,亦可策動叛國罪行;可見特區政府目前的立法建議,明顯將現存的叛國罪的範圍大為收窄,亦不打算涵蓋普通法下該罪行的全部範圍。而顛覆罪行中,引入他人透過秘密行動、電腦及電子途徑進行顛覆的內容,只是應付有可能使用先進手段危害國家的對策,不可能違憲或國際公約。
域外效力八七年已確立
至於域外效力方面,麥高義表示,有關原則早於一九八七年,特區的上訴法庭便已確立,並且獲得樞密院的肯定,即擬進行的刑事串謀罪的客體身在何處,只要香港將會成為受害者,則不論合謀者在何處串謀,香港對他們都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舉例來說,如有兩人在外國非法串謀在香港進行非法勾當,根據普通刑事法已屬刑事罪行,可交由香港審理,因此第二十三條並非例外。
麥高義又指,雖然有人擔心建議的法例內容不明確或涵蓋範圍廣泛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即使是歐洲人權法庭,亦無法讓所有人都能絕對肯定地預計其行為會帶來什麼的法律後果,如因為該人權法庭普遍願意給予個別成員國較大的酌情決定權,如英國的最高法院上議院裁定,即使沒有訂明可以用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官方機密法令》仍是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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