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不景:隨著本港經濟持續不振,市民失業情況大增,失去還款能力。
(二)條例寬鬆:九八年政府修改破產法,簡化了破產程序,法定破產限制期由七年縮減近一半至四年,破產個案隨即大幅增加。
(三)德育意識不足:由於「債仔」於破產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誘使愈來愈多市民不以「欠債不還錢」或破產為恥,反而視此為擺脫沉重債務負擔的一種「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