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2] 為女讀名校 當娼籌學費
【本報訊】已為人母的女子與無業兼患哮喘病男友同居十年,並與六歲女兒及男友前妻所生的十一歲兒子同住,年前她為女兒升讀小一而奔波於九龍塘區,當啟思小學答應取錄其愛女後,她便為繳交每月數千元的學費而當起應召女郎來,更於每次接客後向嫖客勒索現金財物,昨被判八項偷竊及勒索罪成。
一度感觸落淚
被告張惠芳,二十八歲,昨於區域法院承認於二○○一年八月至九月,曾向四名嫖客勒索及偷竊,共被控八項罪名。張惠芳現被還押監房候背景報告,至二月廿四日始判刑,她在庭上聽到其代表律師求情時,一時感懷身世,竟哭成淚人。
辯方代表大律師於庭上求情時稱,被告並無犯罪記錄,中五畢業後曾任麥當勞收銀員,卡拉OK伴唱及夜總會公關,至二○○一年一月,被夜總會解僱,當時她六歲的愛女快將升讀小一。她在職時,每月會付出三、四千元作為家用,而家中開支主要靠每月索取綜援維持,作為母親,「她希望搵到錢給個女讀一間好小學」,由於她想安排女兒於九龍塘區小學就讀,但又知道該區小學學費約需六千至七千元,故被告於報紙廣告找到應召女郎一職,當時為二○○一年七月。大律師表示,被告犯案是因為女兒已獲啟思小學取錄入讀小一,但學費實在太貴。
嫖客中有學生
據辯方指出,被告每次接客可得肉金六百元,但她要將二百元轉戶到另一個戶口。辯方大律師更指被告是受人操縱,因每次完事後她都要致電一名叫「阿標」的男子,再由該男子與嫖客對話進行勒索,她便會取走客人的財物。
保釋期間又再重犯
被告於二○○一年八月至九月期間,曾勒索並偷去四名嫖客財物和現金,如手提電話、金飾和信用卡等,而現金則由一百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案情指出,與嫖客在電話中對話的男子會聲稱自己屬於某黑幫,再威脅傷害嫖客,著嫖客將身上財物及現金交給被告。據控方於庭外透露,四名嫖客中,除了兩名是警方臥底外,另有一名工程師及一名學生,而四次犯案中有兩次是被告被捕後,在現金擔保外出期間干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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