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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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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2]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70問

23、政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包括哪些犯罪行為?

 政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包括下列犯罪行為:

 (1)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即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犯罪後果的犯罪)。

 (2)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3)處理煽動刊物,即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刊物是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的刊物(即煽動刊物),而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或輸入或輸出有關刊物。基於學術研究或新聞報道等合理理據處理這類刊物,容許以「合理辯解」作抗辯。

24、政府建議煽動叛亂罪的刑罰是什麼?

 關於煽動叛亂罪的刑罰,政府建議:上述第(1)、(2)兩項犯罪行為,分別是終身監禁和7年監禁及罰款;第(3)項犯罪行為,是7年監禁及50萬港元罰款和沒收有關煽動刊物。

25、煽動叛亂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要構成政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必須具備煽動意圖和煽動行為兩大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所謂「煽動意圖」,是指有關言行必須是故意的,即故意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或故意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特區穩定的暴亂。根據政府建議保留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下列意圖不屬於煽動意圖:一是意圖顯示中央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措施被誤導或犯錯;二是意圖指出且目的在於矯正特區政府、憲制、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三是意圖慫恿中國國民或香港居民循合法途徑改變法定的事項;四是意圖指出且目的在於消除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上述建議清楚區分了煽動性言行與合理批評的界限,也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所謂「煽動行為」,是指具有煽動意圖的言行,即發表、處理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或採用恐怖主義犯罪手段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的言論或刊物,或發表了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的言論。

26、政府關於煽動叛亂罪的立法建議,比香港現行法律有關規定更寬鬆還是更嚴苛?

 政府關於煽動叛亂罪的立法建議,比香港現行成文法和普通法更寬鬆。主要表現為:有關立法建議大大收窄了香港現行法律規定的煽動叛亂罪範圍。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規定的煽動意圖的罪行不限於煽動暴力。根據1952年的費彝民案,現行普通法確立的煽動叛亂罪,也不以煽動暴力為限。政府建議對此作出修訂:

 一是,將煽動意圖限於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或採取恐怖主義犯罪手段,或煽動他人製造暴力或公眾騷亂。政府建議廢除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規定的七項煽動意圖中的六項,只保留了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這一項,並將其限制在以下範圍:(1)意圖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2)意圖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政府建議廢除現行法律中的六項煽動意圖包括:(1)意圖引起對中央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特區政府、國家其他地方政府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2)意圖激起中國國民或香港特區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特區法定事項;(3)意圖引起對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4)意圖引起內地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離叛」;(5)意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或敵意;(6)意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二是,大幅收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三項煽動行為的涵蓋範圍,廢除一項煽動行為。對前兩項,即「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和「發表煽動文字」,收窄為以下兩項:(1)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2)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這兩項煽動行為可通過發表口頭或書面言論(文字)方式實施。對第三項,即「處理煽動刊物」,將其中「煽動刊物」的定義收窄為: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的刊物。對第四項「管有煽動刊物」,即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實質罪行的刊物(即煽動刊物)而持有該刊物這一罪行,政府建議予以廢除。

 三是,建議廢除《郵政署條例》規定的投寄煽動刊物罪。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港英政府1996年提出的《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也建議將煽動叛亂罪界定為「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的行為,顯然比特區政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涵蓋範圍要寬。

27、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國家的法律比較,特區政府關於煽動叛亂罪的立法建議是更嚴苛還是更寬鬆?

 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國家的同類法律相比較,特區政府建議的「煽動叛亂罪」的涵蓋面要小得多,因此也寬鬆得多。根據英國、加拿大、印度等國的普通法,煽動叛亂主要是意圖「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言論,包括煽動性言論(針對口頭言論)和煽動性誹謗(針對書面言論)兩個罪名。顯然,有關引起「擾亂公共秩序」的言行,不限於煽動他人從事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的言行;而引起「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的言行,也不限於「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範圍。目前在這些國家,引起對英國女王或國家政權機關的「憎恨」、「藐視」、「不滿」,引起不同階級或階層人民之間的「惡感」、「敵意」的言論,仍被視為煽動叛亂罪。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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