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8] 女原居民獲承繼父遺產
【本報訊】上訴庭昨在一宗民事上訴案中就新界原居民外嫁女的繼承權作出判例,指出政府早於一九七二年廢除死後立嗣,而過繼子亦不能同時承繼本身父親及親人的財產,故裁定一名已故原居民的兩名女兒可根據《大清律例》繼承父親的財產,而其聲稱是過繼子的侄兒則敗訴,倘若與訟未有在限期內提出上訴,本案將成為原居民女兒爭取權益的案例。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是次上訴的重要性在於爭論新界原居民女兒的繼承權問題。死者廖修蔣(譯音)為上水圍村人,其於一九四三年去世,遺下兩名女兒,即本案原訴人廖英蘭及廖英葵,兩人其後外嫁及離開圍村。與訟則為死者侄兒,聲稱本身為死者嫡系外最親的男親人,有權根據中國法例及習俗繼承死者的財產,而地政署則根據清例,認為原訴為死者的女兒,無權承繼財產。
法官引用《大清律例》條文八十八,重申死者已後繼無人,若沒有同宗的繼承人,女兒則可以承繼財產。
惟與訟既然已繼承本身父親留下的財產,便須負責拜祭祖先,不能過界變成他人的繼承人,原訴在未有放棄本身嫡系的財產同時,不能口口聲聲說已過繼給叔父。再者,《收養條例》在一九七二年通過時已作出修改,明文規定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後所作的死後立嗣已廢除,故與訟不能以被立嗣為理而獲得財產,相反其兩名女兒則可以根據清例繼承亡父遺下的土地。
前立法局議員陸恭蕙表示,即使法官已表明立嗣在一九七三年已被廢除,但相信仍有很多圍村人不懂得應用,亦不了解本身的權益。案件編號:上訴庭民事上訴二七——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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