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8] 秘密審判是唬嚇港人之詞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日發表社論,譯載如下:
有一些凡港府必反的勢力,採取了唬嚇戰術,把一些不會發生的事情說成為必然會發生,甚至歪曲事實,製造恐怖,脅迫香港市民。最近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條例草案刊登憲報,明明條例草案比香港原有的法律更加寬鬆,比美國和歐洲許多國家都要寬鬆,反對派不顧事實,說成為「比以前收得更加緊,更加恐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蘋果日報》頭版大字標題攻擊條例草案,標題是:「違二十三條可被秘密審訊」,這是完全違反事實、聳人聽聞的誇張報道手法,旨在製造混亂,誤導港人。
缺席審訊不違人權公約
違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七宗罪,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條例草案都規定了進行公開審訊,被告上訴還可以選擇陪審團的方式審訊,而且上級法院判刑不得超過原來審訊法庭的刑罰。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沒有被秘密審訊這一回事。根據普通法,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的案件,局部需要缺席審訊,不會讓公眾旁聽。目前,英國和加拿大都實行這種制度,歐洲人權上訴法庭的判例也認為為了保護國家安全秘密,缺席審訊並不違反人權公約。這些事實《蘋果日報》都不去報道,扼殺了讀者的知情權。《蘋果日報》反而聳人聽聞,說違反二十三條的人會被秘密審訊,這是很卑鄙的、蠱惑人心的手法。大律師公會梁家傑更加說香港沒有這種例子,在英國管治時期,當然追隨英國的普通法判例,英國對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案件都可以內庭審訊,怎麼能夠說香港從來沒有這樣的機制?這種宣傳手法,企圖利用市民對大律師在法律專業的信任,肆意歪曲普通法的機制,這是十分離譜的。
缺席審訊基於保護國家機密
為什麼英國、加拿大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對於國家安全機密可能在法庭審判時被洩露的案件,可以實行缺席聆訊?因為,對於這類案件,控方為證明被告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會出示一些涉及反諜部門所取得的證據,這會透露特工的編制、人事、活動方式、消息來源或者外國情報部門所提供的線索及情報,或者國與國之間的外交機密協議,基於國家安全利益,有關證據、證供、文件只會讓法官知道,不會讓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知道,假如對方有出庭,或有律師代表,可以追問更多情報,若這漏洞不堵塞,敵方諜報組織可以派一些低級的特工為餌,然後追問更多指證的證據,誘控方公佈更多中方收集對方間諜活動的線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可以酌情制定上訴的審訊的某些規則。終審法院宣布某些審訊環節在內庭進行,即部分過程被告缺席,但其他審訊過程仍可出席。《蘋果日報》和梁家傑把終審法官可制定是否局部環節缺席審訊,說成全部秘密審訊,是不誠實的手法,說明他們缺乏道理,唯有乞靈於旁門左道。
基本法規定了特區的權利與責任,凡特區政府必反的人士,恰恰不想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他們如何踐踏基本法,不盡公民義務,置香港長遠利益不顧,港人今天更加洞若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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