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9] 保障業主 活躍租務市場
■佘繼標 香港中小企聯會會長
對於當局最近公布的「放寬租管諮詢文件」,當中提出的四個方案,都在某程度上有助重新活躍現時沉積的私人租務市場,在此希望當局趁機改善現時很多不合時宜的行政規定,在保障租客之時,同時保障業主權益。
四個方案分別是:
方案一:租值達到十八萬或月租一萬五千元或以上,物業撤銷租管,現時市場上佔百分之二十的物業歸此類;方案二:現租約不受影響,新租約不再有租管;方案三:於指定日期後,全面撤銷租管;方案四:新租約即時不受租管制,現有租約則放寬限期,即在合約到期時,再沒有收到對方通知,即代表合約再無效了。這等方案,皆可讓業主在收樓方面有更多彈性。
新方案有助阻止存心欠租的職業租霸,讓業主更容易收回物業及追回租金。根據業主會資料顯示,目前本港共有一千多名租霸,有業主更慘被欠租達六十五個月,款項共有三十多萬,令業主不敢把房屋出租。根據土地審裁處數字顯示,去年涉及租務的糾紛共有五千二百多宗,較一九九七年的三千多宗,大幅上升。
現行法例無法保障業主,無異容許職業租霸走法律空子,逃避法律責任,這問題不單影響業主,實際上是令租務物業損失收益高達八千萬元。
《業主與租客條例》於一九八一年引入本港,當時因應本港私人房屋市場供少於求,令致租金大升,故此有需要作出合理管制,但隨著經濟低迷,本港租務市場停滯不前,對業主太多管制,過份保障租客,只會阻礙租務市場發展。最近港府是作出一點改動,根據最近在立法會通過的《業主與租客修訂草案》,確在保障雙方權益上作出改動,但仍是偏向保障租客較多,如業主若對租客作出非法迫遷,會被定罪,初犯者會被罰五十萬及監禁十二個月,再犯者會被罰一百萬及監禁三年,但對租客的無理霸佔則著墨不多。
當局實應增加業主的收樓彈性自主權,將收樓及追樓程序合併,免得業主費時失事,減少收樓及追回租金的時間,才可讓租務市場回復市場運作,否則孫明揚使出再多的招數也無補於事!
目前業主若要收回自己的物業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縱然租客無異議,業主在向審裁處提交有關申請後,還得提交誓章,徒添麻煩,這不合時宜的手續實應改進,簡化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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