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5] 妓女勒索嫖客判囚28月
【本報訊】廿八歲女子聲稱為讓準備升小一的女兒入讀名校,當上應召女郎「搵快錢」交學費,疑受幕後黑手操縱,每次提供性服務後即勒索嫖客,警方派出臥底放蛇將她拘捕,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廿八個月,主審法官表示不接納被告的求情理由,同情嫖客處於無助狀態。
被告張惠芳,廿八歲,被控八項盜竊及勒索罪成,昨判即時監禁廿八個月。庭上透露,張惠芳受人指示而犯案,她於每次交易後致電馬伕,再將電話轉交嫖客,由馬伕恐嚇嫖客,張可得到勒索的百分之五至十款項。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希望女兒入讀九龍塘啟思小學,但無法負擔昂貴的入學開支,一時情急及想搵快錢下,當妓女兼犯案,但法官彭中屏判刑時表示不接納這個求情理由,並指出本案是有組織性的勒索,嫖客處於無助狀態,甚至會羞怯而不敢報警,加上被告於警方保釋期間再犯案,需判處入獄。
案情指出,被告於二○○一年八月至九月期間,曾勒索並偷去四名嫖客財物和現金,如手提電話,金飾和信用卡等,而現金則由一百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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