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15] 代表冀盡快修改《商銀法》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十四日電】全國人大代表王午鼎等30名代表日前向全國人大提交了一份議案,要求盡快修改《商業銀行法》。
他們建議,適當放寬銀行投資領域,如規定銀行不能動用負債進行投資,但允許為處置不良資產進行投資,允許銀行自有資金投資股票或其他領域。
他們還建議,擴大商業銀行持有資產的形式,允許商業銀行設立獨立的金融業務附屬公司,規定持有股票、國債、企業債券佔總資產的比例。
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該議案認為,現行《商業銀行法》第47條規定的「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與十六大報告提出的「要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標不相符合,應根據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思路加以修改。在中長期內,利率管制應趨於放鬆,商業銀行不僅可以按不同的貸款對象自主決定貸款利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協商制定存款利率。
代表們在議案中指出,當今全球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全能化」、「混業化」。現行的《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銀行業發展與創新的需要。
其中的一些條款對國內中資銀行有不少特殊規定,使中資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而外資銀行則可通過其集團,間接參與證券、保險、投資等領域的業務,使其資金運用比中資銀行更靈活,提高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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