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18] 涉外商業糾紛應可在港仲裁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十七日電】全國人大香港區代表譚惠珠建議,在中國完善法治的進程中,應將香港作為處理內地企業與外國投資者糾紛的仲裁中心,允許內地企業的涉外商業糾紛案件在香港仲裁。
她指出,內地律師業務以接受訴訟為主。市場經濟近二十年的發展,內地企業已普遍聘用法律顧問。由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設代表處不如香港多,內地律師業,特別是廣東,通常借鑒「香港模式」。入世後,中國工商業界對國際化法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據了解,內地十餘萬名律師中,能熟練使用外語參與談判、簽訂合同的國際化律師只有兩三千人,而香港律師在這方面卻佔有相當優勢。因此,香港有很大潛力成為內地企業處理涉外商業糾紛的中心。
譚惠珠以反傾銷為例說明,內地不管是被動應訴,還是主動提出指控,都需要熟悉國際規則的法律人才。一些國內企業缺乏打「洋官司」所必備的法律知識,不知道在反傾銷調查時如何掌握有利於自己的價格、成本等證據,甚至不了解反傾銷的基本程式。內地反傾銷法律人才匱乏,削弱了中國企業利用WTO規則保護自己的能力。相比之下,香港法律界人力資源豐富,在中外貿易爭端中可助內地一臂之力。有鑒於此,內地應放寬對香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規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