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28] 葉太:反戰活動非叛國 放大圖片
葉劉淑儀再次解釋,國安條例不會以言入罪。 (李志樑 攝)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三次會議,終於正式進入審議的工作,討論叛國的定義。民主黨的張文光指「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國家」即屬叛國這一內容,容易構成以言入罪;職工盟的李卓人憂慮市民若有反戰示威,會被視為在戰爭中為敵人作宣傳。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回應說,「鼓動」是要有具體的行為,例如到外國遊說部隊入侵自己的國家,這與發表言論有所分別。她又指參與反戰活動不會構成叛國罪。至於萬一有人自願做「人盾」,她認為這只是犧牲自己的反戰行為,不會構成叛國。
經過兩次會議,草案委員會用了逾四小時,只能選舉產生正副主席以及定出日後開會和進行公眾諮詢的時間表。昨日的會議,民主派的議員繼續採取拖延手法,再次重提法律適應化的問題,要求先解決部分提及「效忠女王殿下」等現時不適用的前殖民地的字眼,以及再討論委員會的研究次序及範疇。草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回應說,當討論到條文的相關內容時,才考慮條文字眼的問題。
四句鐘選正副主席
委員會亦終於通過了草案的研究次序及範疇。委員會決定,會首先研究對《刑事罪行條例》的修訂,包括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調查權力、廢除現時就叛逆或有關煽動的罪行提出檢控的時間限制,由陪審團審訊等。對《官方機密條例》的修訂,包括保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並根據《基本法》由中央管理事務的資料,增訂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違法取覽所得的受保護資料的罪行,由陪審團審訊有關非法披露的罪行。
先行修訂煽動罪行
不過,正式的討論仍未開始,民主派議員又就當局提供文件的時間再起爭論。他們指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要求保安局在會議召開之前五個工作天,向立會秘書處提交文件,以便有更充足的時間準備。葉劉淑儀說,有關要求一般適用於在三星期之前預訂的會議,但國安條例委員會審議時間緊迫,議員亦會在會議上提出要求附加文件,難以硬性規定文件須於會議召開前五天提交。議員最後同意,政府最遲在三個工作日前提交相關文件。
經過一番擾攘,會議已經過去了一個小時。來自法律界的吳靄儀、余若薇提出當執行國安條例時發現與《基本法》三十九條有矛盾時,是否需要由人大釋法。保安局強調,若發生這類案件時,條文是否需要作出釋義,最後都會交由法庭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