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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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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1] 專家小組與港交所的不同意見

 專家小組:港交所處理公司的上市審批有利益衝突。

 港交所:任意批准公司上市,對港交所有害無利,因處理劣質公司的成本,較上市費高昂;另外,負責審批上市的上市委員會,是由獨立的、非港交所的人士擔任。

 專家小組:創業板是失敗的,其公司股價及成交均低迷。

 港交所:在熊市中難免有很多這類公司;香港已比其他市場表現優異,五成的創業板公司在過去兩年都錄得盈利。

 專家小組:將上市審批權交回證監會,是外國大勢所趨。

 港交所:港交所的《上市規則》並無法定效力,就算審批權由新的上市局負責,情況也一如目前。

 專家小組:細價股充斥市場,令市場質素不斷下降。

 港交所:無證據顯示,審批權移交證監會後,市場質素會因而改善,而專家報告亦多次貶低小型公司。

 專家小組:創業板影響了市場的質素。

 港交所:創業板市值只佔大市的1.5%,創業板對大市的影響無足輕重。

 專家小組:為《上市規則》加入法定效力,並無須經立法會審議。

 港交所:立法會經多年才通過《證券及期貨條例》,但專家建議大幅推翻由立法會通過的架構,並容許立法會不經立法會而制定規則是不恰當的。

 專家小組:上市局日後應負責執行規管及市場發展工作,並應代表香港與發行人及投資者聯繫。

 港交所:上市局若作為法定監管機構,既非持有也非經營市場,何以負責市場的發展。港交所才是唯一可發展市場的機構。

 專家小組:《上市規則》部分標準,如股東分布的規定不夠高。

 港交所:《上市規則》是證監會與港交所一起制定的,而且由證監會審批。

 專家小組:港交所新上市公司數目去年有所增加,但世界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新上市公司的數目都在下跌,反映香港上市審批工作並不嚴謹。

 港交所:內地設有上市配額,若撤去配額,內地新上市公司定會激增。香港新上市公司增加,完全是港交所過去在內地積極推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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